如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标准?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日期:2023-02-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死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修改死刑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推进死刑改革具有很高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死刑条款的修改仍存在诸多问题。对联合国公约反应不足。1997年刑法将死刑的适用条件规定为“极重罪”。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如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标准?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由于我国的犯罪认定坚持主客观一致性原则,在判断犯罪是否极其严重时,还应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作出综合判断,这符合法律的初衷。

  然而,即使考虑到犯罪的极端严重性质,包括行为的极端有害的社会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质和行为人的极端严重的人身危险,以及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反应不足,这一标准仍然是抽象的。

  尽管缔约国被允许保留死刑,但死刑的适用条件严格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并在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被定义为“不超过致命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尽管中国刑法和《公约》对死刑的适用标准都有“严重”的限制,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适用结果也是不同的。

如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标准?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在中国,从犯罪程度上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可能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也就是可以适用死刑。当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也要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准。《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是通过限制罪行的性质和类型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标准。

  这一空白使得大量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非最严重的罪名被配置了死刑,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数更高。因此,我国的死刑适用标准应当进行修改,以符合《公约》的规定,从而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尽可能保证不过度适用死刑。

  存在可以进一步进行废除死刑罪名的空间。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自己之前我国关于废除死刑的罪名研讨中,有学者就提出废除死刑的步伐我们应该具有更大发展一些,应一并将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以及其他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制度予以废除。

  但废除死刑不仅是一种法律环境问题,也是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社会经济问题。集资诈骗罪往往牵涉面很广,公众服务要求学生严厉打击的愿望很强烈;组织卖淫罪中含有暴力行为手段;运输毒品罪是涉及毒品的犯罪,系严惩的对象。

  为了能够减少公司首次以修正案方式就是废除死刑的阻力,《刑法修正案(八)》最终目的只是废除了提高司法工作实践中不常用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而将这三种不同社会现实危害性方面没有能力达到处以死刑的程度、实践中又较为系统常见的犯罪证据排除在废除死刑的罪名之外。

  《刑法修正案(九)》对上次刑法修改时学者反映强烈的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以及强迫卖淫罪的死刑问题进行了回应,废除了这3个罪名的死刑,但依然保留了运输毒品罪的死刑。目前我国《刑法》在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罪名仅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基于毒品特殊的危害性,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由毒品诱发的其他犯罪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打击和防范毒品犯罪的难度也日益增大,这些都决定了在短时期内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时机并不成熟。但笔者认为,虽然运输毒品罪属于毒品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于其他可以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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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专门提出了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问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纪要》在对严重运输毒品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规定了可以不判死刑和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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