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苗新华委托我作为苗新华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再审,出庭为他辩护。在查阅了所有案件卷宗和材料之后,辩护人会见了被羁押的原被告,并充分了解了案情。辩方认为,从整个案件来看,原判判定苗新华犯有谋杀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依法认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苗新华无罪。静安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本案缺乏企业能够进行认定缪新华及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客观存在证据。本案有杀人、分尸、抛尸三个进行现场,侦查机关通过收集、提取了中国一些社会客观存在证据,但现有研究客观分析证据中,无一能指向五名原审被告人,并不能充分证明五名原审被告人可以实施了杀人、分尸、抛尸行为。
尸检研究情况,并不能够支持“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的结论,被害人死因并未进行查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杨某死因法医鉴定报告》 ,没有。2003年4月27日,宁德市公安局发布《 Ninggong 刑法技能(2003)》(见审前第三卷,第517-519页) ,该名女子(杨某)的尸体被发现死于颈部外力引起的机械性窒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的发布日期为2003年4月27日,即2003年4月23日苗新华供认“勒死杨某”之后(见2003年4月23日《苗新华讯问笔录》审前第二卷第110页; 2005年8月1日柘荣县公安局《关於2003年4月19日故意杀人案件侦查情况的声明》 ,2005年中国宁德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第15页) ,即“教训第一”。
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附录C规定了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体征和内部体征。其中,一般迹象包括:面部充血和发绀;面部皮肤和结膜下出现点状出血;尸斑出现较早;身体慢慢冷却;流涎,排便和精液排出。
尸体的内部特征包括:深红色的血液流动;内脏淤血;浆液性和粘膜下点状出血(Tardieu斑点);肺气肿或肺水肿;脾脏贫血。只有结合以上一般体征和体内体征,才能断定死因是“机械性窒息”。
但仅有上述征象,还不一定能够可以得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确切结论,而必须进行结合企业现场勘验情况和各类窒息死亡特有的暴力损伤痕迹,经过全身应用系统剖检排除一些其他相关死亡主要原因后,方能明确确诊是否具有属于我们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本案中,宁德市地方公安局2003年4月27日作出的宁公刑法技字(2003)第A014号《关于杨某某公司死亡案的法医学实践检验进行鉴定工作报告书》,和同日中国制作的《尸体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显示处理尸体研究呈现出了一些与“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不相同时吻合的征象,例如:“脏器功能残缺信息不全,但未检见生前没有出血的征象”;“牙齿是否完好”,但并未检见“牙齿出现出血”征象等。
根据《宁宫市刑法技能鉴定补充说明》(2003年)第1号。2003年11月18日公安局鉴定人陈、刁二人发表的《 A014》,也承认“尸体在后期高度腐烂,甚至腐烂,使窒息的体征和症状检测不出来”,然后指出“对于杨的死因分析依据,首先排除钝器致命伤,然后排除常见毒物,死因明显支持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就是说,鉴定人用排除法推断出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
但是这种推理方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也没有考虑其他的例外。如证人金某英、刘某荣的证言均作证称,被害人失踪当晚欲外出买药,尸检笔录显示被害人左前臂中上部内侧“9 х 5 cm皮下淤血”。所以不排除被害人是因为注射毒品过敏或者有其他不良反应。
静安律师发现,而且,这个案例是“第一次供参考”。在没有任何“窒息征象”的情况下,得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明显受到苗新华供述的影响,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因此,被害人死因的确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