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结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静安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静安律师,冒名结婚

  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以及婚姻生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进行真实学生姓名与他人已经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信息申请结婚,在婚姻家庭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那么,下面静安律师就为您介绍他们一起学习关于冒名结婚的案例。

冒名结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静安律师为您讲解

  一、案情

  2007年10月22日,原告瞿X与一名中国自称姓名为“黄XX”的女子到被告作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下设的婚姻登记处进行选择结婚需要登记。两人均拥有各自发展提供了身份证及户口簿,并在社会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结婚没有登记情况告知单、申请可以结婚以及登记声明书及结婚必须登记制度审查数据处理表中签下了学生姓名并按自己下了这一手印。被告于同日向两人颁发了苏通州结字01070xxxx号结婚证。

  原告曲X以“黄XX”为被告,于2008年11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因是领取证件的妇女与原告同居不到半个月,离家出走。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的“黄XX”与身份证上的“黄XX”不是同一人,无法了解原告起诉时被告的真实情况。因此,2008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决定书(2008)陆敏初(一)字第8xx号》,驳回原告曲X提起的诉讼,现民事判决生效。

  2009年3月,公安局证实,真正的黄 XX 的照片与持证妇女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2009年6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于2007年10月22日,一名自称姓名为“ Huang XX”的女子在被告办事处向原告登记结婚,并收到一份编号01070XXXX 的结婚证书。该名妇女以虚假身份使用她的黄色 XX 身份证取得结婚证。她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结婚证书无效。被告辩称,原告与该妇女之间的婚姻登记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没有确认其婚姻登记法无效的依据,并要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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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查询。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应当是正常的、审慎的义务。本案被告在为原告曲X和领取证件的妇女办理结婚登记时,已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因此被告在结婚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

冒名结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静安律师为您讲解

  静安律师了解到,冒名顶替已婚妇女出具虚假证件,虚假使用黄色XX的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与原告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必须完全自愿的原则。被告在发生欺诈行为时出具的结婚证书无效。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向原告曲X和自称“黄XX”的女子出具的编号为01070xxxx的结婚证无效。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诉讼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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