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的婚外情怎么应对?上海婚姻纠纷律师来教您

日期:2022-10-0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婚姻纠纷律师,离婚纠纷问题

  郑先生和朱女士是在大学校园相遇并坠入爱河的同学。2003年,刚刚大学毕业的郑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下女儿郑。上海婚姻纠纷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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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案件解决得很快,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但有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二是司法实践中“因感情差异分居两年”的确定,三是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如何看待分居后的婚外情。

  第一,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从家政律师的经验来看,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朱女士的住所是西城区,但她的惯常住所是丰台区。郑先生的诉求非常明确,在离婚的最短时间内,他首先委托的律师选择向对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只是利用司法异议拖延诉讼程序,这让郑先生非常不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如果对方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住所地部分法院将继续审理,住所地部分法院将根据职权将案件移交经常居住地法院。

  朱女士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她不同意离婚,所以如果她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她必然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她会直接向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需要她的经常居住地证明。事实上,这个证明并不容易获得。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的户籍和惯常居住地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渴望结束婚姻关系,因此,建议对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利弊进行分析。让各方选择。

  第二,司法社会实践中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认定。在司法管理实践中,法院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举证能力要求具有很高。在本案中,郑先生通过提供了三年的租房合同,朱女士表示男方在外租房居住,仅仅是因为租住地距离男方工作时间单位较近。

  在部分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之间提供一些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试图研究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材料一般都是不能为了获得国家认可。

  因此,如果没有当事人想要得到证明中国自己的婚姻问题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形,除了能够证明夫妻俩已经开始分居两年,还要充分证明方法确实存在是因为思想感情不和而分居,在司法活动实践中学习很难实现完全举证。因此,我们这些建议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来明确因感情不和而选择分居的事实,以争取日后在离婚诉讼中的主动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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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如何从法律和道德层面看待婚外情。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在于他与婚外第三人同居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然而,从道德角度来看,郑先生和朱女士的婚姻问题,双方经过努力未能修复关系,郑先生对第三人产生了感情,也选择向前妻坦白,并主动清理了家庭。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我们很难谴责郑先生。为了避免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冲突,程先生最明智的决定当然是选择在双方有关系的时候结束婚姻。然而,在办案过程中,家庭律师意识到,中国人民深受家庭观念影响,尽管夫妻关系破裂,他们仍然愿意维持婚姻关系。创造一个完美的家庭形象,直到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了稳定的关系,此时处理婚姻关系的方式比较被动。

  此案能否迅速结案,取决于案件律师的丰富经验和出色的谈判技巧。郑先生的核心要求是尽快离婚,为此他愿意放弃所有财产,但对方坚持不离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实践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第二次坚定离婚诉讼一般可以结束婚姻关系。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只是时间问题,我们目前的策略是用财产交换时间,对方的坚持对双方都不利,但如何让对方意识到这种坚持毫无意义,需要丰富的谈判技巧。

  我们国家通常可以认为,婚姻家事案件就是最好是采用进行谈判和调解等温和的方式来解决。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婚姻家事双方当事人之间长期相处在这样一个屋檐下,形成了一种较为完善固定的优劣势谈判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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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注意到,十年发展以来,郑先生一直在和妻子谈判离婚事宜,但未取得没有任何研究进展,谈判屡屡陷入僵局,其根源问题就在于郑先生作为长期经济处于贸易谈判劣势,妻子自始至终认为事态尽在她的掌握学习之中。专业家事律师介入后,通过教育精准快节奏的诉讼向女方施压,打破了谈判僵局,迅速扭转了双方固有的谈判地位,同时也迫使女方正视学生自己公司目前的处境,做出选择符合他们双方共同利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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