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律师用一个案件告诉你:粉条厂上千平米厂房被拆,产权不在名下如何获赔?

日期:2022-11-23 阅读: 关键词:虹口律师,拆迁赔偿

  共计上千平方米的厂房被拆,粉条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征收方表示,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证还是房屋产权所有证,都未登记到粉条厂的名下,所以其没有资格要求赔偿。粉条厂依据投资和使用协议,以及多年存续经营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有利的支持。今天,虹口律师跟大家解读这起案件。

虹口律师用一个案件告诉你:粉条厂上千平米厂房被拆,产权不在名下如何获赔?

  法院查明,1998年9月1日,粉条厂(乙方)与第三人(甲方)签订《投资建楼及使用土地区域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管理经营。

  另外查明,2018年2月6日,粉条厂(乙方)与第三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本项目如遇政府征收,本项目的政府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由乙方与政府进行协商确定,本项目的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完全归乙方所有。”

  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以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活动,对征收不动产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实施征收补偿、给予“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立法出发点,均是要对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

  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实一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是,第三人早在1998年就已经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粉条厂,并由粉条厂投资建设综合办公楼等地上附着物使用。至2018年3月征收时,粉条厂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持续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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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法院认为粉条厂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征收方未与粉条厂达成补偿协议下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粉条厂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粉条厂作出补偿或赔偿决定。

  对此,虹口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原产权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将不动产转让并交付受让人,受让人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且征收补偿过程中,原产权人未对被征收的不动产权属提出异议的,征收管理部门应以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与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对其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虽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是登记在粉条厂名下,但实际经营显示,粉条厂已经受让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并拥有由其投资建设综合办公楼等地上附着物使用权,相关权益一直在持续中,所以在征收过程中,粉条厂拥有获得补偿的权益。”虹口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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