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购房贷款未还的相关案例

日期:2022-08-05 阅读: 关键词: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产买卖

  被告陈a在与被告沈a签订买卖合同时,其代原告签名的依据是××省××市××公证处于2008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2010年6月10日,××省××市××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书》一份,明确撤销(××)××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购房贷款未还的相关案例

  2009年2月17日,被告陈a出具《收据》一份,言明自己收到沈a购房支付首付款34万元。被告沈a的还贷信用卡在一个被告陈a处,被告陈a归还了二笔贷款。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阿澄清了以下事实: 在购房时,申阿没有到现场视察有关房屋,也没有归还贷款。首付是用现金支付的,其余的20,000元没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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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涉案企业房屋原系原告与被告陈a于2002年3月24日共同进行购买,并于2005年4月9日取得了一些涉案公司房屋的产权证。

  本院学生认为,本案中首先要进行确认被告沈a在购房服务过程中我们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第一、从被告沈a在庭审中的陈述教学内容方面来看,被告沈a虽提供了首付款的收据,但被告沈a在庭审过程中一会儿他们认为企业支付的是现金,一会儿老师认为其通过转账支付的,且在庭审中认为其尚有2万元的房款未付,但提供的收据金额情况却是34万元,被告沈a的陈述具有明显发展存在一些矛盾,且该收据是从银行信息保存的档案中复印而来,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该收据管理是为了提高贷款而书写,而并不是一个被告陈a收到相关款项后出具的;

  第二、被告沈a在购房时没有到现场人员查看所有房屋,该行为方式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正常购房人的心态;

  第三、被告沈a虽通过网络银行不良贷款公司购房,但在中国贷款后却将还贷卡交给了被告陈a,而自己学习却不需要归还资金贷款,因此教师可以得到确认该贷款是由被告陈a使用并负责归还的;

  第四、合同中约定了交房的时间,但被告沈a却以找不到被告陈a为由而长时间不要求作为被告陈a交房,该行为对于不符合国家一般购房人的心理。

  综合分析上述各种理由,被告沈a并非涉案房屋的善意受让人。虽然不是被告陈a持有原告的公证委托书与被告沈a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合同》,但由于陈a据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证法律文书被撤销,因此如果被告陈a处分原告的产权价值份额属无权处分,现由于这些原告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形式比较明确其不追认被告陈a出售房屋的行为,且被告陈a出售房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研究取得成功贷款后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借款,故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就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买卖经济合同应属无效。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陈与被告人陈以原告人赵的名义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沈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a及被告陈a将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产权恢复至原告赵a及被告陈a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时间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沈a及被告陈a各半负担;司法进行鉴定费3,900元,由被告沈a及被告陈a各半负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法院提起上诉,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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