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服务网为您讲解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后果未发生会如何处罚

日期:2022-12-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服务网,玩忽职守罪

  只有该玩忽职守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害后果实际发生时,该行为才成为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犯罪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在犯罪成立之前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的这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上海法律服务网就来为您解答相关的问题。

上海法律服务网为您讲解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后果未发生会如何处罚

  《纪要》明确:“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换言之,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1979年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而1997年刑法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设置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惩处由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

  但是,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为成罪条件,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徇私舞弊”为成罪条件,因此,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对于没有徇私舞弊情节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进行了修改,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上海法律服务网为您讲解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后果未发生会如何处罚

  据此,存在着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区别行为人实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时间,分别处理。

  即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1999年12月24日以前实施的行为,即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论在何时被查获、处理,均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行为,则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考虑行为时法和处理时的法,哪一部法律对行为人最为有利,同时,还考虑有无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致使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失去效力而不再适用的情形,如果司法机关在1999年12月24日以前获悉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无论是否立案查处(如被害单位曾报案,有关司法机关根据刑法,不认定为犯罪;1999年12月24日以前,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但由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致使案件没有处理完毕的,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1979年刑法或者1999年刑法修正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1999年12月24日以前,司法机关没有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行为人虽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但也没有投案自首的,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1979年刑法或者1999年刑法修正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做法则是统一适用1997年刑法,不以犯罪论处。

上海法律服务网为您讲解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后果未发生会如何处罚

  上海法律服务网注意到,为了统一刑法的适用,《纪要》根据刑法第12条1款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便于司法实务操作,明确:“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的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法律服务网为您讲解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后果未发生会如何处罚 http://www.lvshi112.com/falvwenti/2671.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