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指的是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构成要件?下面上海法律服务网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
聚众冲击国家组织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家组织的失常事情秩序。国家组织的失常事情秩序,是指国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实现国家机关目的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破坏的就是这种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从整体上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聚众冲击国家组织罪侵占的对象是国家组织。所谓国家组织,是指国家为行使其本能机能而设立的种种组织,是专司国家权利和国家治理本能机能的组织。根据其性质,国家组织能够分为立法、行政、法律组织和国家军事组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和委员会、办事组织、直属组织,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国家机关不包括外国驻我国的领事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组织。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方面
聚众冲击国家组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何谓聚众冲击国家组织,有的学者觉得,所谓冲击,是指在重要份子的纠集下,强行冲闯国家组织门禁;笼罩国家组织驻地;用石块、杂物扔掷、冲击国家组织;堵截国家组织电源、水源、电话线等;阻塞通道,阻拦国家组织事情职员收支;强占国家组织办公室、会议室,唾骂、追打事情职员;损毁国家组织大众财物,毁弃文件、资料;强行侵入、占领国家组织办公场合拒不退出;等等。有的学者则觉得,在本罪中,冲击是一种猛烈的、带有暴力性质或以暴力为后援的侵扰行动。由于从词义上看,“冲击”具有“撞击物体”或“冲锋”的含义,它与《刑法》第290条第1款使用的“扰乱”一词不同,“扰乱”的含义是“搅扰,使混乱或不安”。因此,冲击是一种程度比扰乱激烈的且带有暴力性质的行为。而且,从《刑法》第290条第2款使用了“冲击”,而不是“扰乱”一词,并对冲击行为构成的犯罪规定了较前款扰乱行为更重的法定刑的情况,也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这两个词语的含义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此,对本罪中“冲击”的含义根据其词义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本意。应该说,后一种观点从内涵上说明了本罪“冲击”行为的特征,更为精确具体,因而更为可取。
(二)以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所谓以致国家组织事情无奈举行,既包括使国家组织的正常工作完全瘫痪,停止下来,也包括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接近瘫痪但还没有完全瘫痪和停止或者受到严重的干扰不能达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三)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造成严重丧失,既包括无形的物资好处丧失,也包括有形的政治好处、社会大众好处损失。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1)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2)致使国家机关无法从事职能活动的;(3)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体
聚众冲击过度组织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冲击国家组织罪的客观方面为有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仍进行冲击。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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