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例

日期:2019-04-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辩护案例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案例

  【案件详情】上海刑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检察院无需批准逮捕张某的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张某参与本次犯罪行为是张某甲邀他去的,在去要钱之前其只知道是帮朋友要工资,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胁被害人的话语或行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顾及兄弟义气没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二、取得赃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未主动要求分得赃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把钱分给张某甲,通过张立分给张某赃款五千,张某所获赃款数额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还表示自己拖欠工资不给,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表示对张某谅解的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张某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刚学会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贫困,需要他这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能支撑起这个家庭。张某现在也能意识其家庭责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办案人员通过张某的交代获知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嫌疑。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和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事实,首先,串供发生在张某被传唤之前,并非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组织和策划的此次串供,李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张某去理发店见李某某,李某某说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之事,并对张某甲和张某说已经没事了,如果公安找他们,别说分钱的事,就说一人买了两条烟。自始至终张某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再次,在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张某不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认罪态度是最好的。以上说明张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拨之下做的违法之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而且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必不再犯。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现也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属于以上规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律师分析】上海刑事律师分析解释:犯罪嫌疑人张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保证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以后一定要努力工作,更好的回报社会,对家庭尽心尽力。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会再犯新罪,已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险,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因此,我们请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张某,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检察院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意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出具律师意见,最终张某被取保候审。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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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缓刑刑事辩护案例

  【阅读提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经过辩护人仔细考察案发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划,与办案人员耐心沟通,开庭时据理力争,援引刑事政策,融合情理法,最终说服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缓刑。

  【案情简述】2015年3月开始,陈某某租赁民房作为加工场所,并雇佣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冯某朝、冯某婷共同采用电焊、贴商标和包装袋方式加工假冒三星、华为、中兴和摩托罗拉等品牌的手机电池,收取利润。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的摩托罗拉电池1282块、假冒的三星电池1720块、假冒的华为电池670块,假冒的中兴电池300块及作案工具精密电焊机2台等物。经鉴定,上述假冒的手机电池共价值人民币176454元。

  【辩护思路】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陈某某,综合讨论分析得出以下具体辩护观点:

  1、从整体思路上来说。本案当事人是制假工厂的负责人,是制假的源头,人赃并获,无可否认,果断采取罪轻的辩护思路。

  2、从法条适用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假冒了四种品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7645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我们经过积极调查取证,证明陈某某违法所得数额仅为4万余元,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且虽然假冒商品的价格鉴定出来是超过十五万元,但这个司法解释是在十一年前出台,这十一年的经济发展异常迅速,物价上涨幅度巨大。故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及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不应适用这一条。

  3、从犯罪行为的作用与地位来说。制造虽然是源头,但从犯罪行为的上下游环节上来看,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环节,利润微薄,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冒注册商标电池的利益链条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电池原配件和假商标标识均不是陈某某生产或采购,主观恶性较小陈某某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委托,做这个辛苦活,将假商标电焊组装上电池这一环节,处于链条的末端。其犯罪的作用比较小,地位很轻。

  4、从实际社会危害后果情况来看。陈某某加工电池获利仅为每块电池3毛钱,总获利也仅为4万余元,且其非法获利金额用于工人工资、工厂的租金、购买加工设备以及自己的家庭开支。陈某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2015年3月份开始,在2015年5月21日被民警查获,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很短,且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5、 陈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及生活所迫才实施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现有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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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处罚刑事案例

  【案件摘要】2016年7月,因杭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余某某遂委托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等人向杭某某催讨欠款,双方就还款及违约金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6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纠集被告人石某某至本市山西路XXX号麦当劳餐厅内与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等人再次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同时,杭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及陈海风、“小青”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餐厅外伏击。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杭某某出手殴打程某等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及陈**、“小*”等人亦在餐厅内对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等人追逐殴打,致程某眼部挫伤、面部擦伤、面部划伤,致汤某某头皮创,致季某某右额部软组织挫伤、右面部皮肤擦伤、眼部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的上述伤势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三人的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谅解书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对杭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止。)二、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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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释放刑事案例

  【案件摘要】2009年11月13日22时许,一个外号叫“胖子”的男子,以帮忙找工作把一个年仅15岁的女孩卢某介绍给陈某,三人一起在莱茵河餐馆吃过晚饭,后陈某将卢某带到自己承租的501房间住宿,至凌晨4时许(实为5时许),陈某不顾卢某拒绝,将其强奸。事后,卢某发现无法逃出房间,遂发信息给表哥报警。社区民警将陈某带到警务室留置了一上午,2009年11月14日16时陈某被送往派出所,以涉嫌强奸刑事立案拘留。2009年11月27日陈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26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强奸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先后两次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两次均未能收集到相应的控诉证据,检察院2010年7月20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2010年7月22日向陈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当天无罪释放。

  从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强奸被抓到2010年7月22日无罪释放,陈某在看守所整整度过了八个月零八天,但这中间饱含了律师追求事实真相和公平正义的艰辛。

  【辩护经过】陈某被抓的第二天,家属立即委托了律师。从了解到的情况看,介绍人胖子是四川人,手机号158……能拨通,但只说了一句话就挂断。同时,在作案的501房是二房一厅结构套房,另一房间睡着一个室友。室友当晚回房睡觉前曾与女孩打过招呼,也没听见女孩反抗呼叫等异常。早上6时许陈某下楼给女孩买了早餐吃,7时许警察来了,把室友也一起带到警务室,俩人分别被留置在不同的房间。然后室友听到女孩表哥在与陈某谈调解,陈某愿意赔偿4.5万元,但对方不同意未谈成。这些情况非同寻常。

  再从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陈某的情况看,陈某基本印证了上述情况,只是胖子的手机号记不起;在警务室看到的女孩表哥也不是胖子。陈某声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强奸,而且在晚上11时多见女孩感冒了,泡了一杯板兰根和拿了一颗感冒药给她吃,但不是安眠药。另外陈某还说出一个事实,说是胖子把女孩介绍给他时,他给了胖子600元介绍费。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一时间扑朔迷离,已经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经验和职业敏感告诉我,这是一起非常棘手的强奸案,当务之急是寻找胖子和破解女孩表哥的秘密。兵贵神速,本律师走访了案发楼值班保安阳某,从阳某那里得到了这样一条证据线索:阳某当晚看到从3点多到5点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几人在楼下寻找,之后该男子过来说他表妹被强奸了要求进去抓人,保安说要报警才可进入,然后那男子就报了警找来了警察,并给阳某看了女孩给表哥的求救信息。这一证据线索极有价值,提示女孩与表哥有短信联系,并且表哥在表妹被强奸前就已开始了寻找跟踪,似乎是早已设计好了的。

  据此,本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胖子158手机号和保安阳某所见情况的证据线索,要求查证和查询女孩手机通讯记录,拷贝保全街道路面电子监控,并提出了本案有可能涉嫌色情敲诈的质疑。

  然而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意见并未得到重视。根据审查起诉阶段复印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除了电子监控损坏未能调取监控录像和没有找到158机主外,对保安阳某看到的事实进行了查证,制作了笔录;对女孩135手机案发当晚的通话进行了查询,打印了清单,显示案发后与其表哥联系求助的电话正是本律师提供的胖子158手机号。特别是,通话清单显示女孩在跟随陈某到房间后,从11月13日22时16分17秒给158手机发送第一条短信息开始,到14日早上7时表哥报警,除了上网聊天,就是频繁的跟该158手机发送短信息,次数达18次之多,这说明158手机当晚一直和女孩保持着实时联系,印证了保安阳某看到的从3点多到5点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几人在楼下寻找的事实,对本律师质疑的色情敲诈提供了证据支撑。在11月14日凌晨1时18分25秒,女孩再次用手机上网,再到凌晨4时53分59秒使用飞信12520发送一条消息,其后第一个与外界联系的手机号码和紧接着发出去的两条短信息,又是158手机,时间分别是05时28分40秒、05时29分10秒和05时37分48秒。这一客观事实再次印证了女孩所称的强奸后到厕所用水冲洗,然后用藏在内衣的手机给表哥发了求救短信,这表哥确定无疑是158机主;同时发信息的时间事实证明了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凌晨5时许,并非4时。其后办案民警也拨通了158手机,机主承认自己是表哥,但是已回老家,之后关机。

  案件进入了胶着状态。为查明案情取得更多有利辩护的证据,本律师一方面就陈某没有提出说胖子和女孩表哥是同一个人的问题提出了合乎情理的辩护观点,指出陈某之所以没有提出,是因为陈某在警务室看到的被害人表哥确实不是胖子,但这有可能是胖子找去的替身。因为胖子是认识和介绍人,又是四川人,如果他去就会露陷,所以另外找了个替身迷惑了陈某;另一方面就陈某记不起了胖子手机号,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也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严格把关,两次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寻找女孩表哥核实案发当天情况;调取女孩当晚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调取陈某当天通话记录和查看手机内是否有胖子电话;再次询问证人阳某看到的从当晚3点多到5点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人出现的情况及询问案发地邻居当天凌晨有没有听到异常,以查明有无违背妇女意志的反抗呼救。但侦查机关两次都没有补充收集到任何补强原有证据不足的控诉证据,就连本可以调取的陈某手机通话记录都不知何故未能调取。
 

刑事辩护案例

  审查起诉的全部程序已走完用尽,辩护律师综合全案有理有据的指控强奸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机关采纳,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陈某以失去人身自由八个月零八天的沉重代值给自己买了一个深刻的教训。

  【要点分析】证据是定案的依据,善于发现证据和运用证据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关键。本案如果没有当事人及时委托,没有律师及时通过电话号码发现女孩与“介绍人”同是“表哥”一人的蹊跷关系和当晚女孩进入房间后不停地与“表哥”的手机联系,直至“性行为”发生后的一连串异常电信数据证据;如果没有律师为追求事实真相坚持不懈的执业精神,是不可能达到无罪释放的结果的。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师小编汇总各类刑事案件判决辩护的案例。文章篇幅有限,无法一一举例,如果你有想关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点击在线咨询,找上海刑事律师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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