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受贿相关法律知识

日期:2022-07-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受贿

  受贿行为阻碍了公平竞争,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那么认定企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具体问题对策有哪些?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今天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受贿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386条规定:“实施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根据受贿款的数额及其情节处罚。” 第383条根据个人的腐败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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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共同腐败案件中,刑法第383条规定了“个人腐败数额”,不是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被盗窃财产的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数额。 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款数额”也适用于一人犯罪,对于共同受贿款,“受贿款数额”不适用个人受贿款份额。 也指刑事责任的数额,即共同受贿所得的数额。 此外,在刑法总则中,对共同犯罪实行“大家有部分责任”的原则。

  共同犯罪与共同犯罪意图的有机结合是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基础。

  实践中,应当可以根据研究下列问题具体实现共同受贿犯罪情形分别分析处理:对事先有共谋,收受贿赂时各国家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均在场的,应当以贿赂款总额认定网络犯罪数额。对事先有共谋,但由于其中包括一名中国国家发展工作服务人员转交贿赂款的,如国家教育工作技术人员在转交时明确方式告知贿赂款总额的,或者虽未明确告知贿赂款总额,但有证据证明各共同犯罪人对分配比例心知肚明的,应当以总额认定犯罪数额;如行贿人未明确合理分配不同比例,国家经济工作专业人员在转交时亦未明确告知贿赂款总额,基于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受贿的概括故意,仍应以总额认定犯罪数额;但如该国家安全工作岗位人员在转交时隐匿部分受贿款的,转交人应对学生全部受贿款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被转交的国家建设工作设计人员不仅仅对其明知的受贿款总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国家政府工作会计人员均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由其中一名大学生国家政治工作部门人员转交贿赂款的,如无证据证明各国家审计工作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促进共同故意,则应分别认定单独受贿,犯罪数额为个人生活实际分得数额。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受贿的,应当以行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要看双方是否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传达委托事项,接受受托人的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仍根据其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共犯,其近亲属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合谋,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指使他人给予财物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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