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上海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日期:2021-01-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上海盗窃罪律师

  上海想要找比较有名的刑事律师咨询关于盗窃罪中是如何认定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五种类型之一的“次数型盗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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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多次盗窃”的特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惯窃”,而对盗窃罪客观要件补充了“多次盗窃”。《刑八》保留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98年《“高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阶段是《“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我们不能从两个司法解释中直接得到关于“多次盗窃”的更多解释。

  多次盗窃”具有如下特征:

  上海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介绍多次盗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窃取的财物价值都没有达到普通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这是“多次盗窃”的重要特征。如果有一次达到这个标准了,就解决了定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多次盗窃”的问题。

  二是“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可以达到“数额较大”但不要求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多次盗窃”考量的是“多次”,反映的是行为人盗窃习性和主观恶性。尽管每一次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累计数额也不要求必须达到,但并不排除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

  三是“多次盗窃”在盗窃罪评价顺序中属于兜底类型。前面讲过,盗窃罪一共分为五种类型。盗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首先要考虑够不够普通盗窃罪,即数额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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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满足了“数额较大”标准,定罪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能进入普通盗窃罪,则按这样的顺序进行考量:“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只有在均不能构成这四种类型盗窃罪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所以,“多次盗窃”中每次的盗窃行为是除了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多次盗窃”之所以入罪,正是因为由多次“一般违法行为”的量变转化为质变。

  四是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反映出的是由于盗窃成性而对社会的危害,而不以是否既遂为评判标准。

  这是学界的共识。五是“多次盗窃”包含两年内因盗窃受过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已经受过刑法或治安处罚法评价的行为,如果在“多次盗窃”中再次评价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已经受过刑法或治安处罚法处分而在两年内再行盗窃的,恰恰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深,盗窃习性难改,当然应该用“多次盗窃”再次进行评价。但我们不同意将“多次盗窃”表述为:

  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可以被包括在“多次盗窃”当中,但不能成为“多次盗窃”的必然条件—把未经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排除在“多次盗窃”之外。这样做放纵了盗窃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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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多次盗窃”是根据盗窃的次数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即虽然每一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法律因其多次性所产生的危害而将其规定为犯罪。

  尽管其累计数额可能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但解决入罪问题的,仍靠的是“多次”,所以“多次盗窃”当然属于非数额型盗窃罪之列。

  来源:刑事参阅  原文载《常见罪名疑难问题研究》该内容系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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