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和办法

日期:2021-02-04 阅读: 关键词: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上海知名刑事案律师,上

  上海知名刑事案律师  控辩式“协商”“合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诉讼模式,其诉讼模式的转变已成为必然趋势。程序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深刻变革,更是一场“革命”,它不仅推动了观念、认识的变革,也带来了诉讼结构、控诉方式、辩护方式、庭审方式、手段等方面的变革。诉讼制度的“革命”如期开花结果,必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2018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进入加速阶段。.

公检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和办法

  该指南规定了实施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的职责,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对社会调查评估的职责,对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反悔和撤销,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等12个重要问题。颁发证书意义重大。不但针对性强,解决了适用上的问题,而且对全面推进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产生深远影响。

  《指导意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建立了完善的实施工作机制和制度。具体表现在:(1)认识高,政治站位高;该指南明确指出,应当充分认识到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必须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于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明确落实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与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以及公检法三个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应用中的难点、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比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从这一点出发,关于公检法机关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和方法,《指导意见》形成了完整、独立的诉讼机制和程序体系。特别突出体现在公、检、法机关的职责以及对各个诉讼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上,特别是办案方式方法与传统职权主义下的对抗主义有明显区别。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定位,《指导意见》赋予了各机关若干协商、合作、沟通职责。这种责任可以称为:一种协商机制和制度。比如,在侦查机关职责方面,增加了权利告知和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等;在权利告知、听取意见方面,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增加了权利告知、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以及证据开示、签字具结书、量刑建议的提出等;在审判阶段增加了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查等方面的职责。此外,还有反悔和撤销认罪认罚程序等。

  从侦查程序到审判程序,通过新增职能和办理程序,形成了一套有别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工作机制和诉讼制度。其中的核心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仅是公诉机关的单方职权行为;第二,辩方、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三,控辩双方的平等;第四,坚持充分协商、合作、交流与沟通;第五,加强辩护权的保护,包括上诉权、反悔权。

  制度进阶的刑事诉讼模式转型。

  充分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以《指导意见》为依托,而且更要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自我国加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不一致之处。在此过程中,关于认罪从宽制度是否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及在实践中是否开始由对抗性转变为协商性和合意性。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构造,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共同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也就是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从其历史发展来看,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错式、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职权主义(调查审查式)和混合模式。在借鉴和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因素的基础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保留了许多当事人主义特征,同时又吸收了大量的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混合色彩的诉讼制度。特别是1996年修改后的庭审方式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的作用和对抗性,有利于调动庭审双方的积极性。

  同时,当2012年和2018年进行修订时,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首先,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早,从1979年的审判阶段开始,到1996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2012年的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时。第二,律师辩护阶段逐步实现全覆盖;1979-1976期间为审判阶段,1996年为审查起诉阶段,2012年以后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此后为死刑复核和申诉代理阶段。第三,刑事诉讼中律师主体地位的变迁与提升。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1979年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到2018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都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第四,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丰富、拓展、完善和提高;第五,法律援助的范围和范围、案件的数量和经费都在扩大、增加和增加。

  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权以及诉讼结构模式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转变,特别是从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与参与程序的扩张,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演变过程。目前已基本具备了从对抗模式向协商合意模式转变的条件,定罪量刑不再是公、检、法机关一方说了算,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是客观需要,是必要的。

  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刑事诉讼模式转型。

公检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和办法

  加快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对于进一步贯彻2018年刑事诉讼法精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制度、速裁程序等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检察机关来说,对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现实诉求最为强烈。根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切实担负起自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领导责任,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一般应提出定刑建议,积极做好被害方工作,根据情况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分流把关。

  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依靠刑事诉讼模式转型这一重要动力。

  从人类历史的司法规律来看,适时的刑事诉讼模式转型也有其必然性。二战后,工业化初期的发达国家都面临着犯罪率过高的问题。为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矛盾,世界各国纷纷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法庭审理程序、缩小审判权的裁量空间等措施,实现对被追诉人的认罪案件和控辩协商案件的快速审理。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控制着90%以上案件的咨询工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力。

  上海知名刑事案律师  目前,我国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诉讼程序需要分流,审判程序需要简化,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控辩双方协商程序,这不仅符合人类诉讼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且是合情合理的。2018年刑事诉讼法及其《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明确指出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模式的转型。2018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7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两个方便一倾听”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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