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谣言称有人自缢身亡,三人被警方处罚

日期:2021-06-21 阅读: 关键词:散布谣言,上海刑事处罚律师,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讲述近日,常德桃源县公安局对三名散布网络谣言者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和警告处罚,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案例一】

  6月14日,桃源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相关微信群组中,有人发布某人在茶楼自缢身亡的视频,称该视频中的当事人系桃源某部门工作人员,并在部分微信群广为传播。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视频内容发生地不在桃源县,视频中当事人也不是桃源的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散布网络谣言。民警顺线追踪,查到谣言散布者为盘塘镇的郭某及沙坪镇的何某、马鬃岭镇的陈某。

  据三人交待,他们在网上发现相关视频后,未经核实,就转发到各自微信群组,并散布该视频发生地为我县某茶楼、当事人为我县某部门工作人员的谣言。该谣言被大量转发,让广大网民误认为该视频发生地系桃源县、当事人为桃源县工作人员,在网上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破坏了桃源良好的网络生态。

  6月17日,桃源警方根据三人的违法事实,依法对郭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对何某、陈某予以警告的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随意编造谣言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好网络环境,对蓄意制造谣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散布谣言称有人自缢身亡,三人被警方处罚

  刑法没有规定【造谣罪】,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法律怎么处罚?

  我国法律并没有造谣罪,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二】

  2013年,康师傅就因谣言攻击,和竞争对手统一集团闹上了法庭。根据2014年康师傅起诉统一的立案文书,2013年8月,湖北孝感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在天涯论坛、槐荫论坛连续发布《日资产品不可信,逆天的康师傅》、《康师傅你让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的帖子,声称康师傅提前标注方便面生产日期,呼吁抵制日货康师傅。在康师傅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周维尼因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警告处罚。同时,康师傅还起诉统一集团和周维尼,称其指示员工在网上散布诋毁康师傅的谣言,导致康师傅当季销量受严重影响,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而新京报记者在当事双方提交给法院的举证资料中看到,周某称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帖是公司安排。统一公司在孝感地区有110多名员工,规定业务员要通过微信沟通,成立了专门的微信群下达工作指令。关于康师傅的帖子,统一公司员工在群里交流了半天时间后,上至主任下至经理都纷纷转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2014年5月26日,孝感市南区法院判决,统一公司员工周某向康师傅公开赔礼道歉连续30天,并赔偿康师傅1.3万元。

散布谣言称有人自缢身亡,三人被警方处罚

  而对于散播康师傅谣言的动机,统一公司员工在应诉时辩称是出于市场竞争目的,“我们是卖统一方便面的,看见康师傅方便面的负面信息就很关注,毕竟是竞争对手,康师傅的生意差了,我生意就会好点儿。反正只要是有损康师傅的事件,对我们经营统一方便面就有好处。”

  8日,统一集团大陆新闻发言人杨寿正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对这件事“不知道”。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造谣罪的规定,而是根据造谣行为的具体情况,分为诽谤罪、诬告copy陷害罪等。

  【法律解读】

  1、《 刑法》第246条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度,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捏造事实诬知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

  以上均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道如果只是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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