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名律师利用互联网犯罪审判问题

日期:2021-05-17 阅读: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互联网犯罪案律师,上海刑事名律师

  1_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因为一般人上互联网不使用真名,所牲,必频查明行为人的真宴姓名与身份。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第5项的规定,互联单位、接八单位厦使甩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八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i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阃、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有关单位对上网用户、电子公告系统用户上同时间、账号等的登记是认定利用互联网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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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注意电子证据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许多犯罪隐藏在网络上,需要调取大量网络电子数据。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同时,争取把电子证据的证明体系纳入证据法律体系之中,建立起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取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

  4.注意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分。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辩称其即便构成犯罪,也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求更轻的刑罚。因此,如何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犯罪领域中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根据通说,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有无将资金投入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是否以诈骗方法为必要条件。集资者若将资金投入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尽到了保值增值义务后遭遇外在风险,则不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注意财产保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大案多,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多、社会风险高,财产保全及退赔工作极为重要。因此,办案机关务必及时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查封库存物资,防止款物流失;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查清其余赃款的流向,对赃款赃物及时追缴。

  6.注意财产处置问题。一方面要注意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处置问题。上海刑事名律师 侦查机关将涉案财产查封、扣押时,没有将合法财产和赃款赃物进行区分,但是法院对在案财物进行处理时,应遵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即“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因此,对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处理不适用追缴、责令退赔和返还被害人的方式。另一方面要注意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被侵犯、财物被毁坏时,可以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损失,是源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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