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许某在街上调戏少女彭某不成而怀恨在心,两人共谋要将彭某强奸。2005年5月3日晚,杨许两人前往彭某住处。并请在家待业的严某放风,慌称到彭某家盗窃。杨许两人入室后将彭某强奸,同时将彭某的手机两部、现金1万元抢走。严某分得现金5000元后,三人各自潜逃。而后,严某得知所分的5000元并非和杨许两人盗窃所分。慑于法律的威严,严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隐瞒了杨许两人强奸、抢劫的事实,严某属自首吗?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