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

日期:2021-02-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刑事律师怎么咨询,上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 蓄意杀人罪既是极其严重的又是非常古老的罪行,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家,一旦定罪,就会面临最严厉的惩罚。因案情重大,社会关注较多,对故意杀人罪辩护存在较大困难。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生存权,避免误判的前提下,故意杀人罪具有较高的辩护价值。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就像一个没当过兵的人;没有为故意杀人案做过辩护的刑事律师,就像一个没打过仗的战士。蓄意杀人罪的辩护,也许不是律师行业最赚钱的一项工作,但肯定是最能检验功力和成就感的一项工作。

  蓄意杀人可分为两类:行为人确认(当场抓获、多人目击或监视拍摄犯罪行为等)和行为人不确认(事后根据其他证据锁定)。本文从这两个角度探讨了故意杀人的有效辩护方法。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嫌疑人是在犯罪现场被抓获的,或者有许多人目睹了整个犯罪过程,或者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拍下了犯罪过程,并且确定了犯罪人的身份。对这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通常采用以下四种辩护方法:

  ㈠申请精神疾病鉴定。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故意杀人案件,特别是杀人案、手段残忍案(碎尸、煮尸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嫌犯进行精神鉴定,成为许多辩护律师的首选。但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如2006年陕西汉阴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这一辩护方法的成功之处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如嫌犯在实施犯罪前并无特别明显的精神症状,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同意辩护律师的精神鉴定申请。即便申请获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也可能达不到辩护律师的期望。即便鉴定意见认定嫌犯患有某种精神病,司法机关也会认定嫌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判决结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如2019年江西南昌红谷滩万小弟故意杀人案)。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舆论环境有关。杀生,是中国普通民众最朴素的正义观。在中国,一般人对精神疾病认识不足,认为精神疾病可以伪装,精神鉴定可以伪造,疑犯是借精神疾病逃避刑罚。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愿在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中,站在群众的对立面,承受各种猜疑。所以,辩护律师把他们的大部分希望寄托在精神病鉴定上,很可能是徒劳的。

  针对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提高辩护成功率的途径有:

  一是提供犯罪嫌疑人就医前的相关材料,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疾病(2013年北京朝阳大悦城故意杀人案)。多数情况下,辩方很难拿出这类证据,一般是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嫌疑人平时行为异常,或嫌疑人亲属有精神病史。显而易见,这类证据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司法机关不能采纳。

  二是受害人家属的态度。若嫌犯一方以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精神病鉴定的阻力也就不大。在忽视被害人亲属态度对案件结果影响巨大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精神病鉴定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是不现实的。

  ㈡受害人过失(或正当防卫)

  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的辩护重点,是许多律师在辩护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特别是近几年来,“正当防卫”被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激活,为一些命案辩护工作注入了活力(2018年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这一辩护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应注意两点:

  一是对被害人过错的阐述,要点到为止,否则就太过草率了。有的律师在庭审中用更大的篇幅、更激烈的言词来抨击被害人的过错,这样很容易引起被害人亲属的强烈反对,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从而使法官产生反感,影响辩护效果,甚至可能危及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

  其次,即使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如果嫌犯杀人的对象并非直接犯罪人,而是其亲属,杀人的人数较多,手段较残忍,则该辩护方法仍然无效。正如“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被害人过错”也必须是被害人本人而非其亲属所为。而对受害人亲属的杀人行为,恰恰反映出其极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

  ㈢自首和立功。

  认罪认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也是律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十分重视的辩护角度。但是,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自首并非必然的“免死金牌”(2010年陕西西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些罪犯在犯罪前就已经做好了“自首”准备,以此作为报复杀人后逃避极刑的手段,司法机构和社会舆论也不会对他们的这种狡猾伎俩手下留情。辩护律师把所有的财宝都押在嫌疑人的“自首”情节上,也是很危险的。

  立功也不一定就免除了嫌疑犯的死刑。小立功,就是在这种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罪面前也不值一提。如果没有与杀人罪相对应的重大立功,最好能够达到刑法第182条“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要求,则其辩护效果也难以得到保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律师为了达到辩护效果而向当事人提供所谓的立功信息,这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麻烦。那不是辩护,是犯罪,是绝对无法跨越的红线。

  第四,认罪悔罪。

  供认态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考虑的因素,也是万金油在辩护律师无话可说时所持的观点。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对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一方的法定赔偿数额很低,这是非常没有人性的。这一规定的缺失,给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直到法庭作出最终判决,如果被告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成刑事和解,那么免死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然而,嫌疑人家中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赔偿,或者被害人一方坚决不接受赔偿,一定要嫌疑人以命抵命,这样该怎么办?

  身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充分了解以下两点:

  一是认罪悔罪态度,不以“赔偿数额”作为唯一衡量标准。要是钱不够用,也要表现出足够的歉意和真诚。道歉和真诚的表达,既要选择让受害者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也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场合,还要有毅力和毅力。

  其次,时间是治疗创伤的最佳良药。在案件刚发生时,受害人家属必然处于极端悲痛、极端仇恨的状态,短时间内无法理解嫌疑人。受害人亲属的痛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平复,开始适应新的生活状态。由于家庭发生了重大变化,失去了一位重要成员,一般家庭受害人一方的经济状况可能会恶化,不同亲属之间在是否接受赔偿方面存在分歧。若审理时间较长,则达成刑事和解的希望也将大大增加。

  上述四个方面,是对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案件的常规辩护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是好的,但如果单独使用,实现辩护目标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最佳方法,就是把防卫过当的东西结合起来使用,想尽办法多加几层防火墙,增加保险系数。

  就这类案件而言,根据每个案件本身的特点,也可以采用比较个性化的辩护方法,如:

  主旨辩护在一些蓄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可能正处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边缘。在疑犯年龄方面的证据出现混乱的情况下,可以给辩护律师一个借题发挥的空间。年龄是一个硬性指标,死刑案件中,嫌疑人的年龄一旦存疑,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必须十分谨慎。

  质的辩护。一些蓄意杀人案件的定性并不一定准确。嫌疑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是过失杀人。即使是故意杀人罪,也存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辩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改变了案件的定性,这样也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监控技术的发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刑事律师怎么咨询,上相关内容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 http://www.lvshi112.com/xslszx/52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