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法律师解答一般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结构

日期:2022-05-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法,律师,解答,一般,侦查,中的,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进行侦查工作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上海刑事法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程序设计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结构可以发展分为企业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开始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通过计算羁押期限。
 

  (1)羁押的一般监护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经被拘留,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拘留期间内。 一般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调查终结案件。
 

上海刑事法律师解答一般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结构
 

  (2)特别羁押期间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法定工作条件并履行自己相应的审批管理手续和程序。主要发展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特别严重或者复杂的案件,因特殊情况不适合超期审理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问题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进行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于检察院批准企业或者直接决定,可以有效延长2个月:(1)交通发展十分不便的边远农村地区的重大环境复杂一些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公司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技术复杂网络案件;(4)犯罪行为涉及知识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影响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通过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时间延长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进行侦查工作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批准企业或者直接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上海刑事法律师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不强,拘留他人的罪行到不同的情况下,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数据收集,所以时间消耗将相对较长,所以他们需要注意规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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