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解答法律上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况

日期:2022-05-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解答,法律上,绝对,一,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多久起诉

  1、检察官办公室会在批准逮捕后两个月内提出指控。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解答刑事案件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审理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与案件的性质和难度有关。根据刑事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一般为两个月,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逃犯、集体犯罪、取证困难等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于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于其他复杂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2、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可以判处监禁或者以上,保释金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发生的,实行逮捕(一般条件) :

  (1)可能会发生新的犯罪行为;

  (2)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学生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进行打击社会报复的;

  (5)试图自杀或逃跑。
 

  二、检察监督机关进行批捕的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造成社会危险,依法作为强制措施暂时剥夺自由的行为。

  为了防止过度适用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而必须逮捕的。

  逮捕必须同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重要条件:

  1、有证据证明了这次犯罪。

  2、可判处不少于监禁的徒刑。

  3、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但却是逮捕的必要手段。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没有逮捕的必要,也不应当逮捕。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解答法律上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况
 

  三、检察监督机关不起诉的情形

  1、法律上的不起诉(绝对不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的这种情况适用于六种情况: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

  中国传统刑法把情节可以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发展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我们不是一个犯罪,而是企业一般都是违法问题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对该犯罪的起诉时效已届满

  《刑法》规定,罪犯在消灭时效期满后不应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罪犯已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也没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对起诉时效作了具体规定。犯罪消灭时效已经过期,这一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3)经特赦免予处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我国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通过决定,由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和高级管理人民需要法院进行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行政机关人员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根据刑法处理的未被告知或撤销通知的犯罪行为

  我国目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即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和侵犯婚姻自由罪。 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其实质是公民个人的私人权利,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其他有权告知的人不提出申诉,或者提出申诉后撤回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不予起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责任对象已经丧失,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刑事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的

  2、酌情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类似于国外学者的“轻罪不起诉”,所谓可以反映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适用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经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十条);

  (2)犯罪分子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一个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有正当辩护或者紧急避险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拟订犯罪文书,创造条件(《刑法》第22条)

  (5)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自动中止或者犯罪结果自动有效预防而不造成损害的(刑法第二十四条)

  (6)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辅助作用(《刑法》第27条)

  (7)被强迫参与犯罪(《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但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只有在犯罪情节轻微时,才可以考虑不起诉。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应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手段、造成的损害的后果、悔过的表达和犯罪的一贯表达等,只有真正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有利,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学者将其理解为“酌定不起诉”,将“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3、由于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企业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存在认为没有证据能力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发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我们必须通过经过不断补充侦查。这里不仅需要研究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中国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信息做出一个自主进行选择,因为这些证据不足问题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导致不能及时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方式并不能够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1)定罪依据的证据有疑问,无法核实;

  (2)未得到必要证据支持的

  (3)不能合理排除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

  (4)基于证据得出的结论还有其他可能性。

  综上所述,如果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将在大约两个月内起诉,但这一次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性质和困难的实际情况。 同时,上述还扩大了检察机关没有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情况,有必要仔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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