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总结法定损害赔偿规则

日期:2021-05-24 阅读: 关键词: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律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违约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应赔偿这些损害。如果损害不可预见,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是,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方才能预测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计算其成本和利益,并正常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未来的风险太大,当事人就很难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反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获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限制可获得利益的损失;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的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或应预见的可能损失,应根据签订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况进行判断。

  (3)减少损失的规则。

  减少损失的规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总结法定损害赔偿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减少损失的规定是根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未履行减少损失的义务,已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同时,根据过失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存在过失,过失者应对自身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减少损失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也就是说,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双方违约。

  二是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失扩大。在这方面,应主要考虑受害者是否主观遵循诚信原则,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受害者采取的措施不仅要经济合理,还要及时,损坏后不得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第三,造成损失扩大。也就是说,违约已经发生,造成了损失,受害者无法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然而,在违反减轻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受害者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者的违约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例如,由于违约者的违约,受害者免除了履行义务,节约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采取损害抵消规则,扣除收益,而不是减少损害规则。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过程中,还应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者承担。

  (4)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这一规定是基于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这一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也是由诚信维持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国家通过立法严格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对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他们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经营欺诈赔偿规定。

  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约定损害赔偿的区别在于:一是约定损害赔偿可以根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获得(如果当事人只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应对实际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二是在确定是否适用约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具有优先适用效力,这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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