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律师分析上海浦东新区监护人变更申请民事判决分析。
【案件介绍】顾某1、顾某2、顾某3为兄妹关系,顾某3在去年被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文能力人,并指定顾某2为其监护人,现为顾某1申请变更监护人,由申请人为监护人。
【律师分析】上海浦东律师分析,监护人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顺序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被监护人顾某3无配偶子女,父亲顾某5与母亲包某某均已去世,原监护人顾某2与申请人协议确定变更申请人为监护人,且申请人具有监护能力,故其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浦东律师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顾某3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为顾某3的监护人变更为顾某1,如果你对于监护人变更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找上海律师在线咨询了解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