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网络理财产品无法提现法院判令投资公司

日期:2021-01-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

随着网络各种投资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投资理财。市民方先生(化名)就因购买网络理财产品蒙受损失而与投资公司产生纠纷,近日,香洲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方先生的投资款本金148257元。 
 
轻信网上高回报承诺投资14万余元有去无回  
2017年2月初,方先生看到手机上的某APP推送了一条理财信息,方先生随之点开了该条信息链接,进入了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网站向方先生推荐了多款投资理财产品。该投资公司在产品介绍上声称其产品具有资金投入少、按日付息、期满返本、周期短、风险小、收益可观的优势。方先生在核实该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资料信息后,在该投资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户。当年2月15日,方先生第一次转账579元至该投资公司的账户,选择了理财期3天、日利率为0.8%的“某优质蓝筹股产品”。2月17日,方先生再次转账6000元投入理财期1天、日利率为1.85%名为“日经某股指期货”理财产品。上述两项理财产品的理财期满后,方先生顺利提取了本金及分红款。 
成功取回本金及分红款后,方先生尝到了甜头,再次于当年的2月19日至26日,分多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48257元到投资公司的账户,并选择购买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期间,方先生提现、分红了三次,共领款4400元。2017年2月27日,方先生照常登录投资公司网站平台打算提现时,却被告知申请提现失败,并收到投资公司发来要求增资的短信。方先生立即联系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声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提现,并且要求方先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增资。随后,方先生再次登录投资公司网站时,该网站已经被关闭,无法正常打开,相关人员亦不再接听电话。方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14万余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与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委托投资理财的合同关系,方先生出资购买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委托其进行投资,投资公司应当依约向方先生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分红款。由于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已无法打开,无法核实两份《投资理财合同书》的真实性,无法证实方先生主张的分红款是否到期。投资公司网站无法打开,导致方先生无法提现这一事实足以表明,投资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其与方先生之间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方先生提供的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及转账支付截图可确认方先生支付了投资公司169776元,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方先生投资本金损失。方先生自认投资公司支付了转账数额579元、6000元、14940元的三笔投资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分红款。对于方先生投入的剩余十笔投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8257元,投资公司应当返还给方先生。 
方先生还向法院请求投资公司返还分红款、逾期返还本金、利息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方先生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方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各理财项目的分红款的利率和理财期限,也不足以证明《投资理财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真实存在,方先生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方先生此项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股市投资回报不理想,网络理财平台的高利率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随之水涨船高。一些投资者为了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容易轻信网上各种投资平台关于高利率回报的承诺,而忘记了高回报的背后往往就是高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理财时,也未能尽谨慎的审查义务,不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一旦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投资者往往也没有证据意识,未能在出现争议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投资权益。本案中,方先生第一次投资成功取回本金及分红款,随即追加14万余元投资后,投资公司网站关闭再也打不开,导致本金的损失。同时方先生没有以有效方式保存其与投资公司在网站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导致该投资公司网站关闭后其合同文本亦无法核实,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的分红款及利息。法官提醒,投资者要加强理财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甄别能力,面对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在投资前要做好功课,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理性投资。同时投资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合同、投资凭证原件,提高证据意识,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纸质书面合同、公证保全电子证据等方式保全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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