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疫情期间企业能强制降薪轮岗

日期:2020-02-25 阅读: 关键词:上海劳动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静安律师

  2020年02月25日,上海静安区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接到这样的法律咨询: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强制降薪轮岗?想必这不仅仅是员工想要问的,也是很多企业老板的疑问。新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冲击着实不小,才曹成企业想哟降薪轮岗,以图能够度过难关,但是员工也需要薪水生活。那么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强制降薪轮岗?如果员工不同是应该怎么办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疫情期间企业能强制降薪轮岗

  首先我们看一下政府对于降薪轮岗的态度是什么样的?

  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上到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再到区级行政区划、各职能部门,目测发布了不下几百上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是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劳动问题处理相关的文件,不在少数。比较重磅和权威的当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发布的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三(五)条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其他省级或市级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援企稳岗相关规定,基本上沿袭了人社部的规定,在此不再列举。从政府部门的各项政策不难体会国家“援企稳岗”的急切心态。稳定就业,稳定整个社会的就业,是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要稳定就业,就要让更多的企业活下来。政府是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员工协商降薪或采取其他节流措施,以渡过难关的。

  其次我们再看法律对于降薪轮岗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报酬的变更必须是经过“协商一致”的,调整薪酬,还是要经过劳动者同意才行的。否则,企业单方实施,员工作为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传染病防治法》有没有特殊规定,使法院仲裁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劳资相关法律规定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只有对隔离人员的工资支付规定,其他则没有提及。这样看,这部法律也没有赋予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措施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时,员工说不同意,还是有一些底气的。也就是说企业是不能强制要求员工降薪轮岗的。

  最后我们看一下法院对于疫情期间劳动纠纷处理的意见:

  在降薪轮岗事宜上,协商不能一致,双方就有可能产生劳动争议。人社部等的“支持”也好,“鼓励”也好,最终只有在司法层面获得落实,才有意义。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涉疫情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通用观点:

  一、法院会与人社部门、仲裁机构加强联动,且基本会与人社部门的立场保持一致。这可能是认同和执行人社部门关于降薪等援企稳岗的举措,也可能是从证据方面加强联动,比如说,在认定企业经营困难时,可能会以人社部门的标准或人社部门的认定为基础。

  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强调尽量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达成,而非裁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为原则。

  三、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工资事宜,普遍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对降薪轮岗协商未一致时如何裁决,基本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审慎处理。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特殊时期,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协商降薪、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的措施,但无论何种方式,都会影响员工的薪资水平,有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对此,从人社部等政府部门和法院的通知公告来看,均倾向于认定其合理性,因此,大概率不会直接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会着力于引导员工与企业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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