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集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增添诉讼要求,要求中房集团领取诉讼顾全包管保险费,吻合《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于被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申辩完结前增添诉讼要求的时限划定。松江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一审讯断支撑苏中集团的该项诉讼要求不属于超越诉讼要求讯断。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于“人民法院采用顾全步伐,能够责令申请人供应包管,申请人不供应包管的,裁定采纳请求”的划定以及《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办理财富顾全案件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八条对于“金融羁系部分同意设立的金融机构以自力保函方式为财富顾全供应保管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准予”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申请费”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苏中集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保全费,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一审判令中房集团负担保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房集团的上诉要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采纳;一审讯断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6574元,由中国房地产开辟集团哈尔滨无限公司担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其余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案例要旨: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514号
关于源昌公司主意的财富顾全保险费,该保险费实践为避免源昌公司谬误顾全原告的财富,本院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并非源昌公司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且马晓东对于该费用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00083号
保障保管条约中明确商定二原告应负担债权人完成债务的费用,因律师代理费原告未能提供实际已经发生的证据,故仅对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予以支持。
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596号
《房产典质典当条约》对财富保全费等用度的负担做了明确的商定,财富顾全保险费系被上诉工资完成本案债务付出的正当用度,上诉人守约后,应该负担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无限公司因顾全付出得用度。
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干的保单及发票,可以或许证实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财产保全保险费,且财产保全保险费计算的基数亦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上诉人关于其不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847号
对于第三个争议核心,本案系因结算发生的胶葛,经本院审理查明,英联公司确凿应向成都一建领取工程款及过期违约金,但两边并未商定发包人存在过期付款的情况下,答允担承包人采用诉讼顾全措施的保险费用,成都一建请求英联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683号
对于熊伟主意的诉讼财富顾全保险费7、2万元。条约尽管商定了财富保全费等用度应由中天诚健公司负担,熊伟因请求财富顾全,并为此领取诉讼财富顾全义务保险费用7、2万元,本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费用,熊伟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加重了债务人负担,故熊伟主张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2035号
对于第3个争议核心,钟涛主意的财富顾全保险费并未在告贷条约中予以详细约定,且该费用也并非其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未支持钟涛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松江律师事务所认为,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