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贷款立法的前提是认识到高息贷款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高息贷款自古以来就存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不过,“在那些认为高利贷是合法的国家,更高的利率只是贷出资金的回报,而在那些反对高利贷的国家,它被称为‘高利贷’”。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
与官方利率的外部定价机制不同,民间借贷利率是由民间借贷市场状况决定的内生定价机制,具有自发性。因此,只要存在资金市场,私人高息贷款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在市场经济中,都要跟随城市来反映当时的资本供求状况。
然而,受我们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没有顺应资本市场的需求开放民间借贷市场,而是长期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以政府干预和严格监管的手段人为地、粗暴地操纵和约束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这导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监管过程中的 "两个基本价值偏差 ":一是坚持压制等于稳定与安全的理念,过分强调严格压制;第二,过分强调通过压制民间金融来维持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地位的目标。然而,这两个基本价值的偏离,进一步阻碍了原本应该利用市场变化的僵化的国有垄断金融体制的改革。为了坚持自己的利益和规避风险,国有金融机构“总是不愿意贷款给私营部门”。
因为“极度不发达的金融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催生了游离于官方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所以,正是因为国有垄断金融体系的束缚,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尤其是高息借贷市场才有了存在的空间。当然,只有放开民间借贷市场,允许高息借贷的存在,将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置于同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能打破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真正启动国有金融制度创新。
我国国家现行国有垄断金融管理体制造成公司资金供求市场的资金流动不畅,这是高利放贷市场之间存在的首要问题原因。其他主要原因,如资本主义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的本质特征。
随着社会市场放开,中小民营企业在自身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对资金需要量的增加,公民为谋取个人的发展或因生活提供所需而产生的投资或借贷需求分析等等,也均是支持以及我国政府应当允许高利放贷市场方面存在的重要理论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允许高息借贷市场并不意味着允许高息借贷任意进行。双方协商一致的高息借贷不违背双方真实意愿。但由于高息贷款固有的“高风险高回报”属性,“贫富富”的两极分化可能会加剧。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从实体企业转移大量资金发放贷款,造成虚假经济繁荣和严重的经济泡沫。
2011年温州老板们的“跑潮”和“跳潮”,是部分中小企业参与高利贷导致资金链断裂所致。陷入“利息越高,欠款越多”的恶性循环。此外,高息借贷行为往往伴随着上游犯罪。
如黑社会性质犯罪、赌博犯罪、诈骗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以及与下游犯罪或相关犯罪有关的犯罪。如高息转贷犯罪、非法拘留犯罪、故意伤害犯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在没有任何指导和相应控制措施的情况下纵容高息借贷行为,等于纵容这些不利影响的发生。
松江律师事务所认为,纵容与高息借贷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有鉴于此,我国在未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的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和政策措施,引导高息借贷行为,并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以尽量减少实施高息贷款做法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