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律师盘点陪审制度的优势

日期:2023-01-28 阅读: 关键词:青浦律师,陪审制度

  确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和监督司法权产生积极意义,下面和青浦律师一起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青浦律师盘点陪审制度的优势

  2009年,我国河南省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到目前为止试点已经一年多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结案”,达到了人民满意的试点目的。据《法制日报》报道,陪审团制度已经试行一年多了。河南省人民陪审团审理刑事案件107件,没有出现信访投诉现象。科学的原则是,在有陪审团的案件中,无论法院最终如何裁决,对判决“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诉的人数将远远低于无陪审团审判的人数。这种现象的主观原因是心理因素: 败诉方基于“是非舆论”的心理认同——由于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而难以产生上诉和申诉的内在动机;其客观原因是政治风险的转移——在陪审团审判中,法官或法院有效地转移了裁决的政治风险。让败诉方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攻击目标”,但是,如果法院不明确拒绝陪审团的意见,这将导致涉及上诉的上诉增加。

  在我国,陪审制度至少具有以下优势:

青浦律师盘点陪审制度的优势

  陪审团是随机组成的,这使得陪审员“收受贿赂为时已晚”,以防止腐败和不公正。

  陪审团在法庭上做出了裁决,使得“职业法官收受贿赂为时已晚”。

  ——陪审团进行成员的组成是开放的、回避的,这保证了当事人对陪审团群体成员的“无利害相关关系”信任。

  陪审员一般都是“法盲”,这就构成了“同伴认同”(基于平等民事地位的认同,或“法盲”地位) ,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对法律本身的不信任。

  更重要的是,陪审团对案件的判决是基于良心和道德,增加了当事人出于内心反省和忏悔等心理原因认同陪审团判决的可能性。

  在陪审团审判案件中,陪审员是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生活经验来判断证据的,也就是说,陪审员是“法盲”,法官证据是根据“自由评价”来判断的,而职业法官则主要倾向于“法律证据”。在这里,所谓“自由”是指陪审团成员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案件事实时,根据“良心”和“理性”的启迪,不受任何限制和束缚——这种“良心”和“理性”与当事人“良心”和“理性”是同步的。所谓“心理证据”,是指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而形成的内在定罪。这个“证据”相信或消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它称为“确信”。证据自由裁量形成的“内在定罪”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是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 首先,从外部来看,陪审团组成的随机性和判决的即时性促进了各方对陪审团和法院的信任; 其次,从内部来看,陪审团的自由评价或“定罪定罪”促进了内省和忏悔。总之,在上述两种心理效应的作用下,陪审团审判促进了当事人的心理认同,从而决定了案件审判结果的当事人,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选择放弃上诉、诉讼和“信访”的决定。不过,如果法庭不采纳陪审团的意见,在法庭上作出裁决,便会增加当事人的不信任,引致更大的“心理不满”,从而增加上诉、诉讼,甚至信访的可能性。

  此外,陪审团是转移司法政治风险的最佳途径

  首先,任何一方都可以把自己案件中的所有挫折和损失归咎于法官,但不能把这个责任强加给陪审团的所有成员。主要原因是陪审团是在良心和道德的基础上决定他的案件的——在任何社会,道德和良心对人们的心灵都有强大的影响和说服能力。一个罪犯可以铤而走险,甚至杀人、偷货,但他(她)还是有自己内心的道德考量(小偷也有自己的路)。因此,一些社会公认的道德和良知制约着任何人的内心,使得败诉方不仅“深信不疑”,而且无法对陪审团产生敌意和仇恨。

  其次,就中外陪审团裁断的事实情况来看,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往往由于多数陪审团成员企业出于“同情弱者”的心态,倾向于发展作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裁断;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往往也能作出对遭受市场经济利益损失的当事人提供有利的判断。因此,多数当事人出于对自己工作作出更加有力裁判的陪审团的感激之情不会学习产生一些不满情绪。即使是少数对案件分析结果不满的当事人,也会受到陪审团的这种同情心的影响,从而学生表示我们尊重知识或者没有理解陪审团的裁断结论,他们需要选择上诉、缠讼乃至信访的概率也很低。

  最后,更重要的是,陪审团的组成是随机的,他们的成员是临时选择的基础上。一旦做出裁决,陪审团自动解散,成员分散。即使各方不满意陪审团的裁决,他们也失去了“政治攻击”的对象和目标。当事人向真名法官提出上诉,要求追究法官责任是完全可能的,但向随意设立的“平民陪审团”提出要求调查普通平民的法律责任,则是完全不可能的。

  总之,由陪审团参加的诉讼,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主社会进步,满足了参审公民进行有序的政治工作参与学习愿望和诉求,其民主化的程度要高于“法庭之外的民主”。在整个国家审判管理过程中,陪审团对案件的法官的实质性裁断产生了一个直接通过影响,这种环境影响也扩展发展到了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企业败诉的原告,使得原被告双方之间基本上我们都能充分理解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上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和作用。

  因此,青浦律师建议在我国引入陪审制度

  建议:

  1、中央政法委将尽快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召集河南省高院和法学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年内制定《关于重大疑难案件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为即将推广的陪审团审判制定初步规范。

  2、由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主办,在河南省召开陪审团审判活动现场管理经验以及交流暨《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理论指导教师意见》研讨会,由各省级法院工作领导中国参加,集思广益,形成被各地法院能够接受的《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重要指导学生意见》。

  3、从2011年元旦开始,陪审团审判试点正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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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青浦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陪审制度的知识,通过以上知识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青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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