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为您解答虚开增值发票的数额如何计算

日期:2023-01-2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虚开增值发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处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正危害是在《浙江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座谈会纪要》(浙发发发[2005]1号)的通知中,为抵扣税款,造成国税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税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上海律师为您讲解一下需要了解的内容。

上海律师为您解答虚开增值发票的数额如何计算

  超过实际交易的数量和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超过实际交易的数量和金额。如何在真实交易基础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犯罪数额,特别是如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犯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全额计算犯罪数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多缴税款的数额视为犯罪数额。笔者认为,在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可以单独计算的情况下,将纳税额视为犯罪数额更为合理。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就是重罪,同时采用计算方法,使定罪量刑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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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数额的确定可以较好地体现罪刑平等原则。以虚增销售收入为目的相互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因为企业销售收入指标是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经济指标。一些企业领导人会试图夸大销售额,以突出自己的业绩,或给好企业留下虚假印象,或维持纳税人明年的一般资格,或向银行借钱。

  由于双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值相同,税项相同,方向相反,双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以完全抵销。该法案实际上并没有导致州税的损失。那么,该如何描述这种行为呢?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如2007年11月30日,上海首富周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检方指控周某伪造增值税发票,以提高销售业绩向银行借款。同时,2007年4月,检察院要求上海国家税务局对周某案件出具检查报告,证明周某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是正式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检查报告没有虚发。它仅仅被认为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交联行为。

  虽然这一案件早已解决,但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留给实践的犯罪仍然是非常有争议的。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本罪即为行为犯。

  笔者认为,该罪虽然在法律规定上不要求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但除具有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外,还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社会危害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虚开发票行为必然已经或者可能已经造成国税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国税损失的, 行为人的售票行为已经丧失了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视为犯罪。

  “让他人为我们自己企业虚开”与“为他人进行虚开”并存的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种行为:虚开他人发票、虚开自己发票、为他人开具发票、介绍他人虚开自己发票。“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和“为他人开具虚假发票”两种行为是增值税虚假发票的两种行为。

  但是,对于同一行为人来说,这两种行为有时可能同时存在,“假处方”和“接受方”是否应该分别以“给他人开假处方”和“让他人给自己开假处方”来处罚?虽然在哲高发〔2005〕2号刑事犯罪〔2005〕1号座谈会摘要中有"行为人伪造费用发票后,认为行为人伪造费用发票后,他人伪造输入发票,即"窜入、窜出"的情况。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应加总,应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较大者计算”,但研讨会总结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有一条规定,在他人出具虚假费用发票以抵销虚假进项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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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先开具虚假进项发票,再开具虚假进项发票,则应如何区分进项税额,以抵扣虚假费用的税款。如何引用证据,如何识别时间节点。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存在“让他人冒充自己”和“让他人冒充他人”的情况,应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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