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最后一天,一则重磅消息为建筑设计行业送来了新年“大礼”: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工程总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办法》(以下简称“总包管理解决办法”),并确定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上海律师就来为您回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总包管理研究办法全文28条,条文本身发展没有太多新的法律相关概念或者通过逻辑需要从我国法律可以适用层面数据进行系统分析解读,而更多的是对建筑服务行业理念更迭和能力水平提升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教师行业认真努力学习、深刻领会、积极有效应对。
一、绿山毕竟不能覆盖东面
传统施工总承包业务的繁荣,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的社会分工的效应。传统的施工总承包业务在精细分工模式下带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两大弊端:一是由于单个项目建设中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主要环节的分离,主体之间工作相互推诿,责任界限模糊,导致项目建设周期的延迟和投资效益的降低;二是行业方面,我国建筑企业统筹能力差,技术能力弱,在国际建筑市场竞争力弱。
一方面市场需要能提供一个设计、采购和施工的集合,形成中国建筑文化产品进行全过程服务的企业,以简化建设工作单位的管理,明确社会责任主体,减少环境设计、采购和施工的交叠,以达到缩短项目经济建设周期、提高我国工程技术质量和投资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希望培育学生具有融资、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综合分析能力的国际型工程有限公司,推动建筑行业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贸易竞争。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火如荼。1984年,工程总承包首次被纳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年,原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2014年,住建部批准多个省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并将其作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要“培育一批管理技术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直到现在,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国家政策层面已经呈现出“要来的雨全是风”的趋势。
二、回流搅动着巨大的积雪
什么是“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对此有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阶段进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虽然传统的施工合同模式不会从市场上消失,但在“全能”时代,一旦 EPCM 企业培育成熟,普通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劣势,并最终被取代,这并不遥远。那么,全包管理方式对传统施工企业的理念和能力有何影响?
三、对定价模式的影响:从工程量清单到总额。
总包管理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通过投资活动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建立合理分析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及时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传统建筑施工总承包经营模式下,主要研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而工程总承包发展模式设计主要内容采用总价合同。
这两种定价模式下双方承担的价格风险大不相同: 在综合单价模式下,施工企业除了实际结算工程量外,还有一系列方法要求施工单位提高合同价格,其结果往往是预算超支、结算超预算的情况,受到外界的批评,“低标高价索赔”已成为施工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
上海律师认为,总包合同模式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了五类风险属于施工单位(具体为: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相对于投标时基期货价格的波动幅度超出合同范围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引起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建设单位引起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其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通过索赔提高合同价格的途径基本被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