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漕律师解析套路诈骗犯,法院如何判

日期:2021-12-28 阅读: 关键词:盗窃罪,网络犯罪,

  非法买卖银行卡的案件。上海华漕律师以前分享过很多次。把银行卡卖给骗子后。骗子的诈骗收入是通过各种操作获得的。你听说过这件事吗?

 

  案情回顾

  林某和钟某巧合地遇到了吴某,他们专门从别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海外网络赌博。即使知道吴某从事非法行为,贪图利益的林某和钟某也在吴某的带领下用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绑定了银行U盾业务。

  2021年1月,吴某伙同钟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800-1000元/套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林某、钟某名下的公司账户、银行卡及相关网银U盾、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绑定电话卡等物品,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流转,吴某收到违法所得3000元。然而,吴某利益熏心的目的并非如此。他下定决心,诈骗者不敢报警,设计以挂失的方式拿回账户套取现金。  

  2021年1月19日,吴某与钟某同行,林某补办了林某的U盾,将林某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公账户中的7万元犯罪所得全部取出,随后与钟某、林某平分。随着诈骗受害者陆续报警,事件曝光。
 

  上海华漕律师解析套路诈骗犯,法院如何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吴犯了几个罪,应该数罪并罚。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的,在法庭上自愿供认,可以从轻处罚。吴非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

  本案中,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回吴某违法所得7.3万元,上缴国库。林某与钟某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海华漕律师提醒

  随着通信、金融、互联网行业实名制政策的实施,为了避免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时,需要以他人身份注册各种网络诈骗背心。诈骗成功后,犯罪分子还需要借用他人的银行卡接收、转移和提取资金。

  因此,请注意您的信息安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您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银行账户非柜台业务将在5年内暂停,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也将在个人信用调查中留下污点。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出售、出借账户时,可能成为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网络犯罪,相关内容
上海华漕律师解析套路诈骗犯,法院如何判 http://www.lvshi112.com/qbhsls/162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