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自由的滥用不仅成为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媒体自由滥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制,其中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治理规则。这对我国在信息化浪潮中具有后发展的态度具有重要意义。普陀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情况。
(一)韩国
在中国的众多近邻中,韩国可能是以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媒体自由滥用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自杀案件受害者引发的一系列网络诽谤,旨在刺激韩国打击网络诽谤的努力。比如,2008年10月2日,韩国女演员崔真实因为无法忍受网络谣言而自杀,在韩国引起了轰动。韩国首尔警方随后宣布,他们逮捕了涉嫌传播真实崔“高利贷谣言”的嫌疑人。
反过来,2011年3月29日,韩国首尔中央法院(Central Court)以诽谤罪判处一家面包店的老板18个月监禁,罪名是通过互联网散布竞争对手的谣言。面对虚假诽谤蔓延对韩国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的侵犯,韩国政府将网络诽谤信息和其他滥用媒体自由视为“信息流行病”。
2008年8月,韩国司法部开始起草《网络诽谤法》,针对网上虚假、诽谤信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司法活动中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反措施。例如,将“一对一”在线聊天室中的诽谤罪定罪,将网络游戏诽谤罪纳入刑法范围,对以网络诽谤为代表的网络暴力采取全面、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日本
日本也面临着一个严重的网络诽谤犯罪心理问题,据统计,日本警方在2008年共接到网络诽谤、网络中伤的报案11516件,创下了中国历史新高,比2007年的8871件增加了近30%,比2005年(5782件)翻了近一番。
与韩国相比,日本人民邮电省认为我们应当可以通过利用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自律,使其能够主动对散布在互联网上的不良影响信息数据进行查核并加以管理控制,通过学生借助社会发展PICS的分级制度,便能将含有不良学习内容的网页设计内容附上标签加以分级。
而其正在不断推行的创造软件资源开发工作计划,也正在致力于教育发展PICS的兼容软件,并免费提供给广大网络游戏用户选择使用。不过日本作为政府部门表示,为保所有计算机网络使用者均能享有完全的信息更加自由,因此他们并不会强迫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或网络使用者一定要合理使用过程中这些操作系统。日本的总务省现在也已经逐渐开始讨论有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会计信息通讯法的法律法规规范。
(三)德国
德国于1997年8月1日通过的《信息通信服务法》主要涉及隐私权保护、版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其中,电信服务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2007年3月国会通过的该法第二修正案被重新命名为《电信媒体法》 ,其中列出了四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模式,它们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
就内容提供者而言,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个人或公司。对这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新的《电信媒体法》和欧盟指令都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需遵守一般法律的规定,即个人对其在网上提供的信息负责。然而,在实践中,德国地区法院认为,网站不仅应对其自身内容负责,而且还应对其链接到的内容负责,因为链接的使用意味着链接上的默认内容是其网站内容的一部分。
普陀律师认为,就接入提供者而言,向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不对其服务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负责。就网站托管服务提供商而言,只要它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知道网页中存在非法或虚假信息,它们就不对托管信息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