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整个社会生产秩序的行为。其指向对象之间具有限定性,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或至少与列举的传播教育对象系统具有使用一定同质性的其他地区恐怖信息。普陀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情况。
寻衅滋事罪。根据2013年9月两高联合政府颁布《关于办理土地利用会计信息时代网络建设实施诽谤等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相关法律保护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将利用互联网信息通信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人类社会政治秩序的行为,以及编造虚假新闻信息平台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广告信息。
在信息基础网络上散布,或者学校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知识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农村公共交通秩序受到严重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概念解释的出台有效解决了目前新媒体平台上许多教师难以控制依据刑法直接规制的造谣行为,但是也引发了很多学者们的广泛争议。
如:对于“公共空间秩序”认定的过度投资扩张,滥用口袋罪名等。除此之外,还有因为这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及之前学术界讨论的传授犯罪调查方法罪,因对其来说滥用媒体能够自由竞争行为不仅只是无法实现世界其他金融犯罪的手段,与以上所有其他罪名相比国外对于数字媒体自由贸易行为、信息科技传播主体行为的指向性和依赖性较弱,故在此不将其列入讨论。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滥用新闻自由制度的规制存在明显的缺失和不足。首先,有明确目标的犯罪报道过于狭窄,无法覆盖所有侵犯新闻自由的行为。例如,煽动犯罪都是针对极其严重的法律利益,包括国家主权的完整、政权的稳定、国家的军事利益、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统一。
诽谤犯罪是指个人声誉或商业声誉或商品声誉。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仅指炸弹威胁等恐怖信息。由于媒体不当行为频繁集中在公共领域,我们面临着不可依赖的尴尬局面。其次,寻衅滋事罪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尽管其广泛的应用空间使网络造谣等对媒体自由的大多数滥用行为得到了法律的遵守。
但也因为其包罗万象的口袋犯罪特征受到了质疑,对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等关键词的高强度推广应用受到了广泛批评。有学者认为,这是对传统刑法和控告制度向网络空间延伸的一次成功探索,是信息时代语境下与时俱进的解释。
传统的公共场所定义仅限于人类活动的物理空间和现实空间,但在当今“双层社会”的背景下,网络空间已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空间”。几乎一样的真实空间为人们提供了相同的活动条件网络不仅是社会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也逐渐成为一般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向网络空间的延续,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必须延伸到网络空间。
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空间”和“第二社会”,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则向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必然的,也是必然的。刑法是最早迅速进入网络空间的传统法律。虽然对这一单一罪的突破性解释会导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同一表述的交通肇事罪与“公共场所”不一致,但这取决于刑法具体规定的具体规定。
就我国刑法分则制度的特点而言,刑法中使用同义词语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这是一般原则,但不是绝对的。总体而言,这并不损害司法解释的科学性。
普陀律师认为,在“双层社会”的新背景下,人类社会的“公共秩序”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它包括网络公共秩序和现实公共秩序两部分。对其任何部分的破坏都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刑法规范对公共秩序的保护无疑应延伸到网络公共秩序。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应尊重社会客观现实的发展,适当调整和改变传统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