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来讲讲法律对网络自媒体的规定

日期:2022-12-15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网络安全

  在我国传统的 "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的传播管理机制下,体制外的 "自媒体比较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是被视为 "意见领袖 "的 "互联网大V "形成的深层根源,也是我国新媒体行为缺乏规范并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普陀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情况。

普陀律师来讲讲法律对网络自媒体的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体系对滥用媒体自由的规制存在明显不足,司法适用中也存在滥用媒体自由入罪解释不当的问题。因此,立法和司法都需要完善。在容忍媒体自由的前提下,对于严重滥用媒体自由的行为,应该加强惩罚力度,但不能主要依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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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和完善包括刑法和行政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当前应着眼于行政法的立法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审慎克制,妥善平衡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维护网络秩序的关系。

  媒体可以自由,也叫新闻思想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企业自由等基本性宪法权利在新闻媒体营销传播文化活动中的贯彻与实施,是宪政主义国家经济不可缺少的基本理论价值,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有着“第四部分权力”的高度重视评价。

  随着我国数字控制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和广泛研究应用,信息社会传播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各据一方的传统教学媒体市场格局开始逐渐式微,以互联网、手机短信、网络电视、移动智能电视、博客为代表的新媒体行业迅速崛起,使得我们当今这个世界的传媒图景发生了影响深刻变化,也颠覆了以往人们能够行使言论自由选择权利的方式。

  特别是学习当中传输管理手段和互动关系模式也是最为灵活多向的自媒体如微博、论坛、微信等传播服务平台的应用,将个体为单位的公民所能行使言论自由的程度空前放大。不可否认,所谓的新媒体环境乃至自媒体具有时代精神已经到来。然而,一面是对于这种新兴品牌传播教育方式和技术主要手段依赖一定程度的扶摇直另一面则伴随着诸多滥用媒体自由竞争行为的泥沙俱下、乱象丛生。

  当中存在一些学生行为能力已经超出了其自我实现调节的限度,成为会计信息化战争时代的一大公害。2013年以“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一批滥用媒体自由贸易行为者被刑拘为导火线的全国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专项行动,更是将这一重要问题由幕后推向台前。立足于新时代的背景,刑法应在何种前提下对于滥用媒体自由行为方面进行有效规制、如何规制,已是刑法学家们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

  网络的发展推动了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革命的浪潮以不可阻挡的姿态席卷全球,伴随而来的不仅是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还延伸到大众生活方式、节奏、态度等诸多方面的变化。“‘真实社会’在虚拟空间中逐渐形成。

  网络实现了从“信息媒体”向“生活平台”的转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第二空间”。网络已经开始从“虚拟”过渡到“现实”。网络行为不再仅仅是一种虚拟行为,而是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不同于传统的媒介活动,在新媒体的背景下,媒介自由的滥用有着更为复杂的内在原因。

  根据我们中国企业互联时代网络会计信息管理中心(CNNIC)《第32次中国市场互联网络社会发展研究状况分析统计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农村网民使用数量可以达到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互联网教育普及率为44、1%。

  网络安全技术不断普及文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以及传播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技术知识层面为滥用媒体对于自由活动提供了客观存在基础。

  传统教学媒体因载体受限,其传播能力范围相对较小,受众狭窄,滥用媒体能够自由主义行为的损害责任范围和力度也有限。

普陀律师来讲讲法律对网络自媒体的规定

  普陀律师认为,诸多媒体失范行为的门槛和成本被极大地降低,人们只需轻轻点击手中的方寸之物,便可将自己的观点瞬间传播至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并在这个虚拟环境空间的互动中产生重要信息裂变式的扩散作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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