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是什么呢?普陀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聚众阻碍拯救被收买的主妇、儿童罪,是指为首纠集多人,阻碍国家组织职员拯救被收买的主妇、儿童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可以说是普通法律与特殊法律的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损害的工具不同。妨碍公务罪损害的工具拥有普遍性,局限较宽,任何依法施行职务或执行职责的国家组织事情职员、国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事情职员,包括负有拯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其犯罪对象。
(2)主观行动体现不同。妨碍公务罪普通请求接纳暴力、要挟要领举行阻碍才可组成犯罪(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则只要求聚众进行阻碍,至于是否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则在所不问。
需求指出的是,依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划定,聚众阻碍拯救被收买的主妇、儿童罪的犯法主体仅仅限于聚众阻碍拯救被收买的主妇、儿童的重要份子,关于重要份子之外的其他人,不能以聚众阻碍拯救被收买的主妇、儿童罪论处,其余参与者依据详细情形,按妨碍公务罪论处,或许不追查刑事义务。对此,2000年3月17日公安部《对于袭击拐卖主妇儿童犯法合用法令和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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