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的起源居然要追溯到古罗马了,赶紧和普陀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日期:2022-10-23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特留份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下面由普陀律师跟大家讲解特留份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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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份”制度之渊源可溯至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发展制度已逐渐开始普及,遗嘱可以自由选择原则亦得与自己确立,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市场并非企业由于我国个人社会主义的观点,而是学生家长需要通过研究遗嘱自由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工作家庭的完整。

  当时,虽然父母可以按照意志自由,除了子女的继承之外,但当时的民风浓厚,父母仍然按照习俗,没有确立为子女的继承者,以履行养育子女的义务。 由于遗嘱的目的仅仅是代表父权的转移,也就是说,遗嘱的内容,明确的主体,不能保密,所以罗马的遗嘱法最初是公开的。在公共场合,如果遗嘱人滥用他的自由意志的权利,他将受到批评和宗教规则。然而,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人遗嘱的出现和普遍使用,遗嘱行为逐渐由公开变为秘密,父母滥用遗嘱自由的现象更加严重,一些奴隶主甚至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情妇或无关的人,而不是自己的子女。因此,法律以对近亲属的爱义务为基础,创设了义务制度。如果违反义务的遗嘱被法律认为不符合人类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以提起“反遗嘱诉讼”,要求撤销遗嘱并恢复其合法继承人。 这是特别保留制度的最早起源。

  罗马法中的债权股份制度为德国法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对其进行了一些改进,基本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现代意义上的特殊股份制度。

  在日耳曼固有法上,家长的财产管理处分权受亲属的继承我们期待权所约束,当初不承认有遗嘱进行处分。后来,因受罗马法的影响,加之学生教会他们势力的膨胀,社会发展鼓励以及人们对于死后把自己的财产施舍给教会,日耳曼法逐渐得到承认我国遗嘱具有处分。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制度的根深蒂固,为防止一些家长的自由经济处分而导致没有家产的分散、家族的崩溃,法律曾明确相关规定,家产分为一个自由份和特留份两部分。家长即被继承人可以享有企业自由教育处分得遗产只占家产中的很小甚至一部分,扣除个人自由份的大部分文化遗产为特留份,不得由被继承人或者剥夺的遗产市场份额。值得一提的是,日耳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法定继承人,非近亲属如为法定继承人,则为特留份权利人。这说明在日耳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人已经较之罗马法研究更为系统广泛,日耳曼法的做法对大陆不同法系特别是随着法国、瑞士等国特留份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非常深远重要影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都规定了特殊部分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13条至第916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置,遗嘱人不能自由处置两部分,死者子女越多,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置的遗产越少;《意大利民法典》在《继承权》中详细规定了享有特殊部分和特殊部分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范围;《德国民法典》第2303-2338条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也有相应的类似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判例和单行成文法规定中也有类似强制复制制度的内容。

  ■ 各国经济立法中的具体工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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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法虽然没有“特别保留”制度,但其判例和相关成文法都包含了特别保留制度的内容。

  在20世纪,随着父权制和婚姻地位在固有法律中的衰落,父母自由立遗嘱而损害其继承人的案件数量相应增加,为了限制这种现象,1938年7月13日的英国家庭赡养条例规定,如果女继承人去世,如果她依赖其配偶、未婚女性、未成年男子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男子,如果遗嘱中没有为他们作出适当安排,法院可以根据有权获得赡养费的人提出的申请,命令从继承人的遗产中获得等量的赡养费。因此,英国法上的遗嘱自由绝对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在美国,所有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于继承人生活的子女以土地所有权、财产豁免权和家庭份额。其他州也制定了间接限制遗嘱继承自由的法律。例如,在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想要剥夺继承权,从后代继承的权利,立遗嘱人必须在其遗嘱中说明剥夺继承权的理由; 一些州还维持寡妇或鳏夫财产制度,即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以拥有另一方财产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这保护配偶的权利不被遗嘱剥夺。

  (2)大陆法系在继承立法中直接规定了特别份额制度,其内部分为两大立法体系,即法国体系和德国体系。

  法国经济体制的国家,遗嘱进行自由发展受到“特留份”的严格的限制,违背特留份规定的遗嘱无效。其特留份规定表现为,遗嘱方式自由活动受到特留份的严格要求限制,违背特留份规定的遗嘱无效。其特留份规定表现为:根据研究法国民法典,遗嘱人不得通过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总的来看,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一部分是被继承人我们可以实现自由教育处分的;另一重要部分是被继承人具有不可缺少自由以及处分的,后者即为“特留份”,此份额是法律制度规定企业给予公司法定继承人的,不能用遗嘱这种形式主义剥夺。根据分析法国民法典第913条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后只留下需要一个合理合法子女,则其生前可自由处分的财产安全不得使用超过自然遗产价值总额的一半;如果学生留下二个合法子女,则其生前可自由处分的财产问题不得出现超过工业遗产项目总额的1/3;如果他们留下社会三个或三个方面以上数据合法子女,则其生前可自由处分的财产关系不得影响超过历史遗产总额的1/4。又据法国民法典第915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间没有其他直系卑亲属但父母健在,则其对遗产的生前处分权只有文化遗产总额的1/2/如父系和母系中,仅一系遗有直系尊亲属,则遗嘱人只能处分遗产的总额的3/4。但应同时注意,法国不为配偶保留特留份。

  德国民法典对特殊部分的规定较为简明。 与法国相比,首先,特殊部分的主体范围更广,德国特殊部分的主体包括死者的直系亲属、父母和配偶;其次,德国的特殊保留份额应确定为遗产总额的一半。日本、意大利和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主要国家的继承立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确认了特别份额制度,但各国在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上存在差异,如特别份额持有人的范围和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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