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知名律师讲交通事故应扣除报销的费用吗

日期:2022-02-16 阅读: 关键词:普陀,知名律师,讲,交通事故,应,扣除,报销,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近日,普陀知名律师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承保车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原告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为由,要求这部分费用不计入原告的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原告的损失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不应计入原告的损失,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声称,原告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而不是原告实际支付,因此不是实际医疗费用。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计入原告损失,原告将重复赔偿,侵权第三人将面临重复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原告要么涉嫌保险欺诈,要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用于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如果是前者,原告不应因非法行为获得利益。如果是后者,无疑不应计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普陀知名律师讲交通事故应扣除报销的费用吗
 

  法官解读

  普陀知名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

  首先,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是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来确定的。这句话是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因此,具体由谁支付不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被告会预付部分,但被告预付费用将计入原告损失,只有在确定被告赔偿责任后,才会减少,如果预付费用超过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返还超出部分。

  第二,原告反复赔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基于原告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原告承担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享有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被告不代表原告支付保费,无权享有报销费用的利益,至于侵权人面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问题,补偿前提是侵权第三人不支付或不能确定第三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享有补偿权,不存在重复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因此,交通事故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确实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但是,即使原告谎报病情,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医疗费用,这也是原告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不是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也应计入原告的损失。

 

普陀知名律师讲交通事故应扣除报销的费用吗 http://www.lvshi112.com/ptlvshi/172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