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咨询起诉鉴定机构因拒绝出具鉴定结果

日期:2022-02-16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咨询,起诉,鉴定机构,因,拒绝,出具,

  案件详情:2017年1月10日,原告薛西辰因交通事故左眼受伤。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分公司,公司向医学院鉴定机构申请专家咨询,医学院鉴定机构于2019年8月1日提交咨询申请,并聘请沈阳普瑞眼科医院专家咨询原告的残疾程度和视力。薛西辰要求普瑞眼科医院发布残疾程度鉴定,普瑞眼科医院拒绝。

  薛喜臣对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出具伤残鉴定结论报告;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误工5万元;3.命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残疾鉴定结论,被告作为鉴定机构,在专业范围内对当事人申请的残疾等级进行相应鉴定。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也可以作出退还鉴定申请的决定。换句话说,虽然鉴定机构接受相关机构的委托,但并非所有申请都必须出具鉴定意见。因此,被告未为原告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也未违反其正常工作流程。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误工费5万元。交通事故是外人造成的,被告只是医疗鉴定机构,与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普陀律师咨询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薛喜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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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喜臣的上诉请求:一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一是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普陀律师咨询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伤害左眼,因赔偿问题需要残疾等级鉴定,上诉人根据赔偿责任人的指定找到上诉人,上诉人委托普瑞眼科医院诊断上诉人,然后根据诊断向上诉人出具鉴定报告,但普瑞眼科医院诊断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出具残疾等级报告,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直接出具了上诉人败诉的判决,没有查明事实。因此,上诉人拒绝接受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本案事实并不复杂。原审法院判决原因是被上诉人超出能力范围不出具鉴定报告是不正确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过自己没有鉴定能力,超出了鉴定能力。被上诉人表示,普瑞眼科医院专门负责对被上诉人进行眼科残疾等级鉴定,是对口单位和关系单位,被上诉人指定上诉人到普瑞眼科医院诊断结果,然后出具鉴定报告。但普瑞眼科明确诊断了上诉人左眼青光眼的伤势,普瑞眼科医院的医生表示,她开的病例结果具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但被上诉人尚未向上诉人出具鉴定报告。因此,这并不是原审法院认为的超出范围。因此,可以认定原审法院没有充分依据本案的事实进行判决。

  庭审中,被上诉人的律师提出一次性解决方案,上诉人不同意。书记员问被上诉人是否有独立赔偿能力,被上诉人说没有。此外,上诉人还支付了医疗费用。普瑞眼科医院向上诉人出具了三份休息诊断书,间隔一个多月。医生说青光眼压高28,不能正常工作可以休息。建议继续治疗。诊断书明确诊断左眼青光眼,眼压高28。综上所述,本案事实完全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正确的基础上直接裁判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向贵院起诉,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机构,审查了薛喜臣的眼部损伤检查材料,无法准确判断其视力损伤,故告知委托人保险公司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原法院认定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超出其能力范围,未向薛喜臣出具鉴定结论意见,决定退回鉴定申请不违反其正常工作流程,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薛喜臣的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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