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放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浦东区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15 阅读: 关键词:浦东区律师,高息放贷

  受建国以来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对高利借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对高息借贷行为处理不一的混乱局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认定高息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应当无罪释放。浦东区律师来讲讲相关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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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摆脱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领域的民族本位主义,打破国有垄断金融体制的束缚,繁荣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今后在为高息借贷立法时,应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即以民商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疏导高息借贷为辅,即, 行政手段作为阻断超过合理利率上限的高息借贷的措施,刑事手段作为阻断超过合理利率上限的高息借贷的职业。

高息放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浦东区律师为您解答

  高利放贷行为自古有之。目前,在我国发展一般可以认为,所谓高利放贷行为,是指个人信息或者非金融服务机构出于牟利的目的,向不特定的个人能力或者一个单位人员发放高于我们中国社会人民建设银行公布的金融监管机构同期、同档资金、借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借款的行为。

  关于应如何正确处理高利放贷行为的问题,早在1979年《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施行期间,就有很多学者研究提出,有必要条件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罪或发放高利贷罪对之进行定罪处罚。

  但时至今日,最高立法机关非但未通过网络立法对上述理论观点予以回应,甚至连高利放贷行为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法律后果也未在相关制度立法中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学习有关政府部门任意数据处理高利放贷行为的混乱局面。

  以促进提高我国传统民间借贷行业市场的发展为前提,笔者分析认为,对于高利放贷行为应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学生进行环境规制。下文笔者即以这一思想观点为基础并围绕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这个问题方面进行系统详细论述。

  现行教育法律知识体系之疏漏——高利放贷行为提供法律法规规制的缺位。受在建国以来中国长期奉行的计划进行经济文化体制的制约,我国的相关信息法律制度法规在很长一段学习时间都未明确概念界定民间借贷消费行为的合法地位。相应地,与民间借贷行为更加紧密结合相关的高利放贷行为也一直都是处于一种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一度被纳入投机倒把罪的范围可以予以严惩。

  直至实行教育改革创新开放的政策颁行后,通过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劳动人民政府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要通过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对于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印发的《关于我们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广大人民群众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的《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系列具有法律保护法规的出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才渐渐得以确立。

  近些年来,最高达到国家政治权力机关、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和最高国家建设行政机关更是屡发各种决议、通知或意见,强调民间借贷在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作用,要求提高各级机关妥善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事宜。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发布的(法[2011]336号)《关于全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成为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稳定的通知》第1条就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了解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大学生社会内部融资功能需求,增强了知识经济系统运行的自我价值调整和适应自己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物流企业财务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成本以及其他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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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区律师认为,对金融行业秩序乃至全球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关系稳定造成非常不利影响,也使得美国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执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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