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律师为您解答高息借贷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日期:2022-12-15 阅读: 关键词:浦东区律师,非法经营罪

  2013年3月1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各地人民教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2年国民生产经济和社会实践发展战略计划项目执行实际情况与2013年国民旅游经济和社会资源发展阶段计划的决议》将“积极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结构进入金融业。浦东区律师来讲讲相关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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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制宜发展面向未来农村和社区的小型金融监管机构,推进农业农村地区金融领域改革,发展过程中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完善多层次资本投入市场理论体系”作为2013年我国目前经济特色社会和谐发展的预期教学目标予以提出。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利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关于民间融资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过程管理条例》将“为了更好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成长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时代社会共同发展公共服务”设定为该法规的立法目的。

  不同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已经逐步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确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高息贷款的态度仍然模糊不清。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既没有明确承认高利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完全否认它,而是模糊地规定了对高利贷的处理,如“超额利息不受保护”,“遏制私人借贷的高利贷倾向”,“加强排斥各种形式的高利贷”。

  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高利贷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直接导致了高利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犯罪的出现,也使得是否将其合法化存在混乱。2004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屠汉江高息贷款罪,司法实践中掀起了一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高息贷款的热潮。

  高利贷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应该认定为犯罪?能否以现行刑事立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引起了公众对高息放贷行为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法律界对高息放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和非法经营罪改革的热烈讨论。

  当然,就高息借贷行为的处理而言,首先应该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进行追究。第二,在罪刑法定原则下,高利放贷行为应当无罪释放。

  与1979年《刑法》明确相关规定类推制度方面有所了解不同,1997年《刑法》第3条即开宗明义地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企业现行刑法典的基本理论原则。在严格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犯罪问题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知识没有一个明文规定为犯罪活动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社会基本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我国目前现行刑法典并未达到规定专门用以规制高利放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工作实践过程中所需要采取的以非法生产经营罪对高利放贷行为方式进行定罪处罚的做法无疑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犯和僭越。

  高息借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求。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下列违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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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垄断、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的;

  (二)经营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显然,高利贷不属于1997年《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的范围。因违法经营罪受到处罚的,必须遵守本条第(4)款的规定,即属于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承认,在现行的市场管理体制下,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高息贷款确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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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区律师提醒大家,在某些情况下,高息贷款行为也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但即便如此,放高利贷也不符合1997年《刑法》第225(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和非法经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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