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帮判断两年诉讼时效过没过

日期:2022-03-16 阅读: 关键词: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帮,判断,两年,审理,

  审理查明

  2018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2018)。被告向原告发布了《用人单位责任保险单》,规定员工339人,主要保险每人死亡残疾赔偿责任限额6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万元,每人误工费用限额0元。此外,本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符合条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批准金额的80%赔偿。保险期为12个月,自2018年10月1日0:00至2019年9月30日24:00起,第77号员工为史X。《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就业期间,因从事保险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受伤、残疾或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法律),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下列赔偿:(1)死亡赔偿;(2)残疾赔偿;(3)医疗费用;(4)误工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收到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员工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超过应当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员工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二)残疾赔偿金:根据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书,按照保险合同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残疾责任限额的数额进行赔偿;残疾等级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工商职业病残疾等级分类》(GB/T16180-2014)确定。本条款附录2: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残疾等级为7级,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的比例为15%。(3)医疗费用: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的免赔金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但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用的责任限额。具体项目限于:(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疗费、住院期间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2)交通费、急救车费(4)误工费。原则上,赔偿金额的公式为:当地最低月薪/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天数-5天)。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损失有同等保障的其他保险(含工伤保险)项下可以得到赔偿的,保险人只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2018年9月3日,史X在原告公司工作,先后被派往老中医院阳源花园从事夜间保安工作。2019年1月19日23时30分左右,史X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工伤事故。根据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石人社工伤决定书(2019)第113号],史X在2019年1月19日23时30分左右受到的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和行驶路线。该局决定:1.中型颅脑损伤,左额骨骨折,颅内积气,头皮血肿;2.左颌骨骨折和软组织血肿;3.胸外伤,左多发性肋骨骨折为工伤。

  2020年9月30日史X在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中载明初步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2020年12月25日,荆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步鉴定结论》,规定残疾为中型颅脑损伤,左额骨骨折,颅内积气;左颌骨骨折;胸外伤,左肋骨多发性骨折;左视神经挫伤,双眼视力下降。符合GB/T16180-2014年7级第28款,鉴定结论为7级。

  2021年1月12日,史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保安公司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一次性残疾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等198512元。经石首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一家保安公司支付1万元。2021年3月13日,一家保安公司向史X转账1万元。

  2021年3月2日,一家保险公司向一家保安公司发送了《史X赔偿说明》,其中规定,由于史X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法院判定损失164342.13元已由三方保险公司承担。根据雇主责任保险(2018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家保险公司没有差额赔偿。此外,还发现石X与某财产保险公司某营销服务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我院一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石X损失为医疗费33568.71元,居住***。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帮判断两年诉讼时效过没过
 

       双方诉求

  原告某保安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1.命令被告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支付1万元保险费;2.命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向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同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布了《雇主责任保险单》。根据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人339人,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6万元。每人医疗费用6万元,保险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史X因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12月27日被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2月25日被荆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残疾7级。史X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1月12日,史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赔偿198512元。经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与史X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史X1万元,次日原告向史X支付1万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赔偿,理由是史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被商业三方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原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以确保员工在遭受事故或职业病后能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员工史X工伤依法赔偿1万元,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赔偿,被告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

  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史X因交通事故手上发生于****年**月**日,也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2019年1月19日,而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2、因原告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被告,故被告对原告损失金额不予认可,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至原告起诉前,原告亦或是史X从始至终未将保险事故相关情况通知过我公司,最终原告向史X赔偿的金额也是调解确认的,因此存在原告主动放弃权利的可能性,这直接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说理

  原告在雇主责任保险(2018)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中加盖了原告公司印章,该声明内容为: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故本院认定雇主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为有效条款。原告向被告投保雇主责任险,被告向原告签发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在保险(2018版)条款第三条的约定,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本案中,原告方雇员史X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原告主张的理赔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所涉险种为雇主责任险。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确认,为其赔偿责任的确定的情形之一。根据前述认定事实,原告的赔偿责任系于2021年3月2日经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确认,故诉讼时效应自该日起算,至原告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的相关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保险责任及赔偿数额的问题。虽然受害人史X因受伤致残疾后已基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加害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这并不妨碍史X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雇主即本案的原告主张权利,雇主与受害人史X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赔偿项目、金额,均系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认定,且已生效。原告在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况且,雇主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失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原告,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已获得保险项下赔偿,故本院对被告相关史X的损失已由三者方保险公司承担,其无差额补偿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考虑到保险人并没有参与仲裁调解,故对涉及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予以审查后认定。根据雇主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第三条的约定,保险人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史X的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七级,根据合同约定七级残疾赔偿比例为雇主责任险每人伤残限额的15%,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付残疾赔偿金90000元(600000元×15%)。关于医疗费用与误工费用,因受害人史X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明确主张,且原告在本诉讼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900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安公司保险金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帮判断两年诉讼时效过没过 http://www.lvshi112.com/lvshizixun/shanghiajiaotongshigulvshi/1813.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