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孙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小型汽车投保机动车保险。2018年6月18日14时28分左右,孙某驾驶车辆与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开车逃跑。经运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来,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法院调查,孙某的驾照因酒后驾车暂扣期间,确实没有驾驶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2)醉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建立强制保险追偿制度的目的是平衡利益,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因此强制保险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上海交通赔偿律师对于商业保险,如果驾照被依法扣留。在暂扣期间仍具有驾驶资格,将导致保险人对驾驶员的非法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使违法者获得不当的利益,因此商业保险不予支持。最后,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孙1.2万元,法院不支持孙主张的商业保险224033元。
法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司机、行人、乘客、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机动车驾驶证被拘留在路上造成交通事故,本质上属于终止驾驶资格后的无证驾驶行为,上海交通赔偿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持有侥幸心理继续驾驶,带来许多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不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