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处理债务纠纷?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8-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文增是否有权代表吴签订买卖合同,华英公司是否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即华英公司与黄文增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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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仁熊出具了授权管理委托,委托黄文增代为企业签订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合同、收取房款等房屋市场交易的所有这些手续,该委托书经公证司法机关通过公证,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黄文增依据该委托书而取得的代理权,可以提高代理吴仁熊办理出售房屋的相关工作手续。吴仁熊表示其仅委托黄文增办理抵押登记而非出售房屋的意见,与其发展出具的委托书内容设计不符,原审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黄文增的代理人吴与华申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房屋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但没有证据证明华申公司按此约定支付了房款。黄文增在未收到华华公司支付的房产对价的情况下,擅自与华华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明显侵害了吴的利益。

  华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2011年9月5日的电汇凭证证明其支付了房款,但凭证显示的付款时间并非合同约定的房款支付时间和金额,且电汇凭证明确写明150万元为借款,并非房款。因此,华英公司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基于与黄文增的其他经济关系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显然不是善意的。

  基于此,黄文增关于其收到华申公司支付的房款作为支付吴借款的陈述也被一审法院驳回。华申公司与黄文增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明显损害了吴的利益。故吴请求确认黄文赠与华申公司签订的《上海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房产应予返还,故华审公司应将争议房屋返还吴,并办理产权恢复登记手续,将产权恢复至吴名下。

  原审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于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一个判决:

  一、黄文增代理吴仁熊与上海华燊资产进行管理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上海市城市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合同》(合同项目编号:1278137)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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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海华燊资产质量管理水平有限以及公司于判决已经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二村153号402室房屋需要归还吴仁熊;三、上海华燊资产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导致公司于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协助吴仁熊办理银行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二村153号402室房屋建筑产权信息登记相关手续,将此房产权制度恢复情况登记至吴仁熊名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20元,由上海华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有限服务公司与黄文增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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