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上海华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五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认定,吴仁熊系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二村153号4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
2011年3月31日,吴仁熊作为一个借款人(债务人)、案外人林清生作为实现抵押权人(债权人),双方企业签订提供一份《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借款项目合同》,约定吴仁熊向林清生借款65万元(人民币,下同),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至5月30日,吴仁熊以系争房屋建筑作为一种抵押融资担保。同时,林清生将65万元资金转入户名为“吴仁熊”的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6227001216760125728),吴仁熊出具了借条,并在商业银行通过转账凭条背面没有注明公司收到设计此款。
同日,吴仁熊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黄文增作为其代理人,全权负责办理工作如下问题事项:1、代为企业办理通过上述分析房地产(涉案房产)为本人(吴仁熊)及第三人借款学生提供有效抵押保险合同;2、代为归还上述研究房地产中的银行发展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3、代为办理人员上门看房、代为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定金)、代为签订具有上述对于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合同并办理一些房地产经济买卖交易合同规定公证,代为办理买卖活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环境税费制度及其他手续,领取房地产价格转让款、并协助买受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委托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5月30日。上海市国信公证处对此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并于2011年4月6日出具了公证书。
2011年3月31日,吴仁熊、林清生至上成为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信息登记处办理了相关涉案企业房产的抵押贷款手续。
2011年8月5日,黄文增代理吴仁熊(合同作为甲方),与华燊公司(合同要求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地产市场买卖劳动合同》(合同管理编号:1278137),合同可以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车给乙方,转让价为86万元;双方企业同意,甲方于2011年8月11日前腾出此房并通知以及乙方需要进行质量验收工作交接;双方通过确认于2011年9月11日前,共同至房地产经济交易信息中心业务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合同相关附件三“付款服务协议”约定,本合同规定签订后,乙方于2011年7月8日前我国支付部分房款1万元,于7月11日前中国支付35万元,于8月11日前已经支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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