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和您聊聊债务纠纷

日期:2022-08-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债务

  判决后,华燊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其与黄文增虽约定房款于2011年7月付清,但其处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与黄文增协商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资料先行递交给交易中心,其再将购房款支付于黄文增,黄文增表示同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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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华燊公司直到2011年9月5日才支付了系争房屋的房款,并于2011年9月15日经登记为权利人。其之所以于2011年9月5日支付了150万元,是因为黄文增还代理案外人卜晓青,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30弄3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101室房屋)出售于华燊公司,因此华燊公司将系争房屋全部房款以及101室房屋部分房款支付于黄文增。至于电汇凭证中载明为借款,是因为当时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显然,华燊公司购买系争房屋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未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吴仁熊利益的行为,原审法院的认定有误。故华燊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驳回吴仁熊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吴仁熊辩称,原审认定一个事实可以清楚,适用相关法律进行正确。请求驳回华燊公司的上诉机构请求,维持原判。

  原被告黄文增表示,他们确实收到了该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意该公司的要求,并要求支持该公司的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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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另查明,黄文增代理吴仁熊与华燊公司就系争房屋进行签订的买卖双方合同,系经过中国上海新灵达房地产企业置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镇北路分公司作为居间。华燊公司、黄文增在庭审过程中分别提供了其支付发展相应服务中介费8600元单据。吴仁熊订可该两份重要单据上印章的真实性,但认为我们无法得到证明华燊公司与黄文增确实支付了一些相应的中介费。

  华燊公司人员还向本院学生提供解决了案外人卜晓青于2011年6月9日出具的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其与黄文增就卜晓青所有的101室房屋进行签订的《上海市城市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合同》。该《委托书》授权黄文增将上述分析房屋信息予以通过出售。该买卖合同上方式注明,该房屋转让价100万元,签约服务时间为2011年9月1日。黄文增认可我们这些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吴仁熊虽对这些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认为企业无法得到证明华燊公司支付了系争房屋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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