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欠债案律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父债子还的

日期:2021-07-20 阅读: 关键词:父债子还,上海债务律师,上海欠债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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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父亲在世时,父债不需要子还。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父亲与子女之间是独立的个体,故而财产也是相互独立的。所以,父亲欠的债,只能由父亲来还,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子女归还。当然,子女如果自愿帮助父亲偿还债务也是可以的。

  反过来说,成年子女所欠的债务,也不需要由父母归还。但是,如果子女还未成年,父母就要帮子女偿还债务了。首先先从子女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债务,不足的部分由父母补偿。例如说,如果8岁的小明把邻居家10万元的花瓶砸了,那么先拿小明的2万元压岁钱进行赔偿,剩下的8万元由父母承担。

  二、父亲去世时,大部分情况下子女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

  当自然人去世时,就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父亲去世了,子女是第一继承人。《民法典》第1161条对于继承所涉及到的债务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这也就是说,如果子女选择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也就自然继承了他的债务,但是债务的限度不超过遗产的价值。例如说,小明继承了父亲10万元的遗产,父亲生前欠小红20万元,即使如此,小明也只用偿还小红10万元。另外,如果子女选择不继承遗产,自然也就不用为父亲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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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父债子还的案例介绍

  “信用社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的债务转到我头上,并且冻结了我和妻子的银行账户,将我们个人征信列入不良记录!”家住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的闫先生说,这种怪事发生在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明港农信社)。

  “谁冒充我签字,将父亲的贷款转到我头上?”

  闫先生说,他父亲老闫一直在肖店乡老家做养殖,2010年底,明港农信社肖店信用社信贷员靳某主动找到父亲,说可以提供10万元的贷款。在对方劝说下,父亲办理了贷款手续。2013年11月份,贷款期限快到了,靳某让父亲借新款还旧款。

  “信用社说我父亲年纪大,要求将债务转到我名下,父亲没同意。”闫先生说,这些年,他一直在郑州做工程,父亲也说钱都快还完了,他也就没关注过这个事情。

  今年8月上旬,闫先生夫妻俩的微信支付、银行卡被冻结了,紧接着,父亲老闫也告诉他,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被平桥区法院冻结了。

  “我去法院复印了全部材料,才知道我父亲的贷款,被转到了我头上。”闫先生说,明港农信社提交给法院的证明材料显示,所有的借款手续都有他和妻子邹女士的签字,他父母也作为担保人签了字。

  不过,这些签字和印章,闫先生都不予认可。他说,所有涉及他和妻子的签字、盖章、手印,都是伪造的,“我和妻子没有在这类借款材料上签过字,我和妻子也没有私章。我母亲都不识字,谁替她签的?我和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不是我们提供的。”

  闫先生说,他在郑州做建筑,经常有资金往来,微信支付、银行卡被冻结后,给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愤怒之余,闫先生找到明港农信社,要求将自己银行账户解冻,并严查信用社相关人员违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面签,责任人被罚款扣绩效

  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肖店信用社主任陈秀云说,明港农信社经调查后确认,2010年11月13日,肖店信用社向老闫发放了10万元贷款,期限30个月,担保人为闫先生。办理贷款时,担保人闫先生未面签,贷款借据中闫先生签名处由其父老闫代签。

  为防止这笔贷款逾期,2013年11月30日,肖店信用社为其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因老闫年龄较大,在征得老闫同意下,用其儿子闫先生作为借款人,老闫作为担保人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因闫先生本人不在家,未执行现场面签,闫先生签名处均由老闫代签。

  今年8月27日,明港农信社明农信文【2020】114号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靳某作为贷款直接经办人员,在原贷款办理中未坚持担保人面签,换据贷款办理中未坚持借款人面签,违规办理贷款借新还旧,违反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授信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贷款直接责任人靳某警告处分(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张某作为肖店信用社原主任,对贷款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对贷款的发放负有审查责任,决定给予其全辖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0元。

  律师称或涉及刑事犯罪,可向银保监会投诉

  闫先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经过交涉,目前他与妻子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被解封了,但之前明港农信社已将他俩的不良征信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他们的不良征信记录还没有删除。

  上海债务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罪;其次,如果系闫先生父亲被诱导下签字,那么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做法不仅违规,且涉嫌违法,闫先生有权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要求严厉查处;再次,贷款合同当事人面签是最基本的行业规定,不管信用社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诱导老闫签字等违法行为,闫先生因本案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应当由信用社承担。上海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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