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检遭猥亵
前几日,浙江一女子在网上公开发文称自己遭到医生猥亵,并因为此事患上了重度抑郁。
原来,她在当地某医院做阴部B超检查时,男医生先后用手碰到了她的臀部和隐私部位,后来该医生还把手指插入了自己的隐秘部位。
她认为,该医生的行为并不是做B超时正常的必要行为,在检查结束后就报了警。得知情况后,民警随着女子来到医院进行调解。
而该医生坚持称自己并未接触到该女子的隐私部位,只是在检查时因为看不清,就让该女子换个姿势,在这个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对方的臀部。
对于该医生的说法,该女子并不认同,并坚持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涉事医生是从业多年B超医生,并不是新人,他触碰隐私部位的行为,明显不是正常操作,而他说自己不小心,只是为了掩盖自己和猥亵行为。
但是医院相关负责人却是同意该医生的说法,并解释说:这是检查时必要的皮肤接触。
该负责人再次解释道:根据医院规定,做阴部B超等检查时,一般是需要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而当天该医生确实没有按规定执行。
面对这样的说法,该女子仍然质疑,她认为对她进行检查的男医生是个”惯犯“,希望医院要么吊销该医生的行医资格,要么开除他。
医院负责人对民警解释道:院方对该医生的检查过程进行了评估,认为该医生的检查过程和操作方式,是符合规定的,只是行为不合规范。事发后,我们也一直在与该女子积极沟通,但她不愿意协调处理。
因为证据不足,民警并未对此事立案,这才有了该女子在网上发文讨要说法的事。
得知此事后,记者在医院了解到,目前医院正在进行内部调查,并且该医生也已经停职。
不过面对该女子网上相关文章,不少网友却表示站在医生这边,并笑称:医生对这些早就不感兴趣了。
猥亵行为如何处罚?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当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1、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