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诈骗?上海法律咨询网告诉您

日期:2022-12-15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咨询网,诈骗罪

  行为人将假币存入ATM机时,银行财务账目上会研究显示行为人享有债权。但是,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不可能存在‘转移’债权的事实。”“换言之,二者都只是单纯建立了新的占有,而没有受到破坏被害人(银行)原来的占有,因为被害人(银行)原本就不存在对债权的占有。”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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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教授否认假币存款构成存款信用盗窃罪的核心理由是盗窃罪是转移财产占有罪,属于没收罪。必须有两个环节,即消灭占有和确立占有;存入假币行为增加了存款债权,但存款债权不能说是银行原来占有的。那么就没有违反占有和转移占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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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可以肯定的是,盗窃可以被描述为“以非暴力和和平的方式破坏他人占有的占有与占有的支配关系,使其无法行使对财产或占有的控制和监督权”。然后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使自己或第三人成为该事物的持有者,并获得对该事物的控制。然而,存假币行为并不缺乏“转移占有”的事实。

  这种存款形式类似于银行为每个存款人开立保险箱,并为每个存款人将存款金额存入保险箱,尽管银行可以在存款人的账户上处置财产,但不可否认。银行存款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置自己账户中的存款。

  存入假币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将自己的财产存入行为人的账户,相当于银行将自己的金融资产存入存款人的保险箱。事实上,不难想象银行在计算自身资产时不计算存款人的存款。因为存款人账户中的“钱”属于存款人,而不是银行。

  换句话说,存假币行为使银行在行为人的账户上错账,直接导致银行相应的财产损失。这在行为人清偿信用卡透支或以假币清偿他人债务,使银行遭受相应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尤为明显。不可否认,当行为人存款假币直接导致其账户上的存款号增加而不提取现金或转账时,银行仍有时间弥补财产损失。

  但这种情况一直是为了避免损失通过追回被盗财物事件后不影响先前存入的假币造成银行财产损失并构成盗窃的事实。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戒指被发现在另一个人的浴室,并隐藏在浴室的某个地方,尽管戒指仍然在受害者可支配的空间中。但不能排除发现隐蔽处后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妨碍盗窃罪的既遂。

  还需我们值得研究探讨的是,张教授学生认为,“行为中国人在商业银行通过柜台欺骗人民银行企业职员,将假币存入银行为了骗取国家银行作为债权的,也同时触犯了一个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

  可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同属于技术转移过程中占有的夺取罪,若认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假币因不存在知识财产方面占有的转移而不成立盗窃罪,那么,在银行柜台存假币也同样可以没有社会财产占有的转移,又何以成立诈骗罪呢?显然有前后论证不一致之嫌。

  总之,存假币意味着我国银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储户的账户中,并不存在缺少有效成立夺取罪的财产占有转移要件,故应成立专门针对不同存款的盗窃罪。

  综上,存假币取真币可以发展分为存假币与取真币两个问题行为,前者主要属于使假币置于中国流通的“使用”假币的行为,侵害了企业货币的公共管理信用,成立开始使用假币罪,同时,因为我国银行(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一部分)误以为存入的是真币。

  在行为人账户中进行了不断增加公司存款数额的记载,导致商业银行遭受了一些相应的财产造成损失,侵害了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资产的占有及所有权,相当于盗划了他人个人存款而另外政府成立盗窃罪。

  但由于学生只有自己一个社会行为,只能作为成立以及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之后取出真币、转账信息或者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兑现所盗取的金融机构资产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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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咨询网认为,这样,可以将存假币的行为方式看作一种手段创新行为,而之后的取现、转账或者刷卡消费能力可以看是教育目的就是行为。手段教学行为既侵害了国家货币的公共安全信用,又侵害了世界银行的金融资产权,而目的市场行为仅侵害了其他银行的金融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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