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举例说明非与集资诈骗的区

日期:2020-12-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上海集资诈骗律师

  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举例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许多重叠之处,两者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还在于通过现象的本质,以及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动机、资金去向、偿还能力、犯罪后返还能力等综合判断。以下是基于具体案例的简要区分。

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举例说明非与集资诈骗的区

  邵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2014年4月,被告从通谋手中接管上海AB投资有限公司,并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邵某某、童某某注册成立上海BA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房地产等行业。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两家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制定资金使用办法,通过对外宣传和高息回报吸收未指明的公众存款。邵某某吸收公款后,仅将其一小部分用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运营方江苏佳佳地产,大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偿还个人欠款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后,仍有18086974.6元无法偿还。经调查,法院认为,邵某某接受公司不当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是双方恶意串通,侵吞了之前的“投资人”资金,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邵某某用吸收的一小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利息、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从未汇至资产运营人佳佳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与投资协议不符;第三,邵某某用吸收的资金偿还前期债务,购买玉器,成立其他投资公司等。,以至于大部分的钱都无法偿还。邵某某被绳之以法后,只是口头表示愿意回报投资人。但他还款欠款中提到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不能拍卖,不构成正面还款情况。因此,认定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进行了简要区分:

  首先,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而实际上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更容易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公众集资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是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是为了个人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犯集资诈骗罪。也用于商业活动,商业活动的性质可以进一步分析。如果向公众募集的资金用于低风险、相对稳定的经营,更容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公众募集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则不能排除实施集资诈骗的可能性。

  其次,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时,业务正常,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较强,则更容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是皮包公司,或者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更容易出现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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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从后果来看,如果非法募集的资金在犯罪前全部或大部分没有返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容易犯集资诈骗罪。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犯罪前全部或大部分已经返还,则犯集资诈骗罪的空间很小,一般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犯罪前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如果实际上没有归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不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产经营,但因经营失败无法返还,则更容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是因为业务失败而无法返还的资金,如果用于风险非常高的业务活动中,而这些业务活动又因为业务失败而无法返还,那么仍然存在较大的犯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第四,从事件发生后的返还能力来看,如果行为人在事件发生后具有返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返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则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没有返还能力,且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没有实际返还,则有可能犯集资诈骗罪,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认为在实际发生的事情当中,还需要结合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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