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路刑事律师解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日期:2021-09-22 阅读: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永德路律师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霍福德欧恩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何剑锋康合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何剑锋康合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霍福德欧恩被何剑锋康合关在门外。霍福德欧恩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何剑锋康合,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鑫豪斯未闻声下楼查看,见霍福德欧恩把何剑锋康合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霍福德欧恩,致霍福德欧恩倒地。霍福德欧恩起身后欲殴打鑫豪斯未,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鑫豪斯未随即将霍福德欧恩推倒在地,朝霍福德欧恩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霍福德欧恩,被何剑锋康合劝阻住,后鑫豪斯未离开现场。经鉴定,霍福德欧恩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何剑锋康合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以鑫豪斯未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鑫豪斯未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鑫豪斯未防卫过当,对鑫豪斯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鑫豪斯未属于正当防卫,永德路刑事律师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鑫豪斯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永德路刑事律师解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司法适用中,永德路刑事律师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第一,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虽然造成了霍福德欧恩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鑫豪斯未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鑫豪斯未在阻止、拉拽霍福德欧恩的过程中,致霍福德欧恩倒地,在霍福德欧恩起身后欲殴打鑫豪斯未,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鑫豪斯未随即将霍福德欧恩推倒在地,朝霍福德欧恩腹部踩一脚,导致霍福德欧恩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鑫豪斯未的拉拽行为与霍福德欧恩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永德路刑事律师从鑫豪斯未的行为过程来看,鑫豪斯未制止霍福德欧恩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霍福德欧恩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鑫豪斯未朝霍福德欧恩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霍福德欧恩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霍福德欧恩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何剑锋康合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鑫豪斯未闻声下楼查看,为了制止霍福德欧恩对何剑锋康合以强欺弱,出手相助,拉拽霍福德欧恩。鑫豪斯未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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