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咨询夫妻之间存在强奸罪吗

日期:2021-08-06 阅读: 关键词:强奸罪,上海市强奸案律师,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咨询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同意性行为的权利以及不满十四岁幼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那么,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咨询夫妻之间存在强奸罪吗?

  ❤️少数情况下婚内也有强奸罪。在存在婚姻关系的状态下,要构成强奸,要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

  (2)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3)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

  近年来,我国婚内“强奸”现象的发生率在逐年增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婚内强奸案件并不多。

  然而,无论是现行法律的规制还是理论制度的研究,在我国还都不完善,争议颇多。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也是各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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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待婚内强奸,应该慎重考虑。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格证据原则,证据不足或做假证则不予认定,以防止妻子诬告,陷害丈夫。

  二、必须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这是认定婚内强奸的重要标准。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调解、劝诫、治安管理处罚等其他手段给予处理,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因为双方毕竟存在夫妻关系,妻子有时因种种原因不愿过性生活,丈夫却冲动难捺,妻子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被动地接受了,在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婚内强奸。

  三、对于那些比较严重的情形,应按强奸罪处理。例如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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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案情】

  小王和妻子丽丽结婚三年,两人没有生育孩子,平常意见不合经常吵架,于是决定协议离婚。可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决定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两人约定,在法院判决书未下达之前,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置屋内财产。

  几天后,小王和朋友出去饮酒,回家后脑子一热要和丽丽发生关系,丽丽表示两人正在法院诉讼离婚,没有义务再过夫妻生活。小王非常气愤地说:只要两人没有离婚,你就必须陪我。说完话,小王就不顾丽丽的反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丽丽觉得十分生气,就拨打110报警,要告丈夫强奸罪。那么小王和丽丽两人还没有离婚,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吗?

  【解析】

  夫妻两人在结婚之后,就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义务,不能因为妻子的性权利,就忽略了丈夫的性权利。所以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丈夫不可能成立强奸妻子的强奸罪主体。

  在婚姻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所谓非正常存续期间,包括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离婚诉讼,意味着已经处于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时期,意味着夫妻两方或者一方已经不愿意再履行夫妻的义务了。在这个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已经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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