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后被转入一方名下怎么办?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2-12-09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拖着病重的身子,李老太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与王老先生解除婚姻家庭关系,分割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但诉讼是个很繁琐的程序,李老太从未有过对于任何一个诉讼工作经历,光提交立案调查材料就跑了近十次。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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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王先生坚称这对夫妇的感情没有被打破,也不同意离婚和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当时,他没有时间完全转让夫妻共同财产。

  听到丈夫的狡辩,李夫人非常气愤,但她没有经验,因为她没有转交相关证据,在法庭上没有什么可说的。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判断夫妻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真正破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如果原告不能举证,那么法院肯定会做出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

  结果,李老太败诉了。法院进行判决维持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企业财产分割当然我们也就只字未提。李老太愈加伤心,对今后的生活学习失去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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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绝望的李老太太找了一个律师,希望为她伸张正义,帮助自己度过难关。但律师们知道,通过诉讼迅速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容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纠纷重新起诉,一般要等判决后半年,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还有一个选择就是上诉,但是上诉也会面临很多问题。首先,李太太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二审会再次提交,如果不是新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其次,即使二审法院采信了新的证据,也很可能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要花很多时间,李夫人的治疗问题迫在眉睫,不允许再拖了。但是不上诉又能怎么样呢?律师陷入了沉思。

  随后,一个权宜之计浮出水面,那就是我们重新进行起诉。这次起诉不是发展要求学生解除婚姻家庭关系,而只是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工作相关国家司法解释,夫妻之间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是不得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有两种具有特殊教育情况,其中存在一种学习情况分析就是我国夫妻一方在夫妻社会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不同情况下,隐匿转移财产一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少分甚至不分。

  律师可以认为,这种教学方式方法还有就是另一个好处。“由于王老先生对于现在我们仍有较高经济收入,如果不离婚只分割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其法律行为后果是现有企业财产分割完毕,之后通过双方的收入水平仍是夫妻关系共同管理财产。这对学生每月仅有2000多元退休金的李老太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假如分割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自己将来发展产生的巨额医药费,那么李老太还可得到第二重保障,作为丈夫的王老先生仍对妻子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老太向法院进行再次起诉,请求数据分割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庭审中,律师向法院可以申请调取王老先生多个企业账户的银行明细,从而能够证明被告之间存在风险转移到了大量财产的行为;同时我们拿出李老太收入和巨额医药费的证据。

  王老先生对此哑口无言。相关研究证据进行显示:在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期间,王老先生购买了一处高档住房,而且在李老太第一次提出起诉离婚后,王老先生将近百万元的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转入到自己对于个人信息账户中。

  日前,法院下达了对王先生和李夫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李夫人收到了绝大部分的定金。法院证实,李太太拥有王先生购买的房子的一半股份。李太太用颤抖的手接过判决书,忍不住哭了。她恢复了生活的希望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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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夫妻关系双方企业应当本着互爱互助的基本理论原则,有了矛盾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化解,即使没有感情发展到了我们不可挽回的地步,也应通过自身合法有效途径可以解决。不要以学生违法或损害对方是否合法权益的方式谋一己之私,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此案中王老先生苦心积虑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终究还是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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