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的亲密关系无法维持时,当法院提起诉讼并离婚时,大部分的争议都是房子、孩子和票。最近,上海专业的离婚律师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男子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加上配偶名称。离婚时,他的妻子要求分享60%的财产;如果男人不在家工作,照顾女儿,女人专注于工作,照顾女儿很少。离婚时,他们都想要孩子的监护权。
现在,经过一审和二审,这份判决书帮助他们完成了情感生活的清算和重组。
夫妻:财产计算,争夺子女监护权。
乔女士,王先生被介绍认识,结婚并有了女儿小王。王先生买了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在三套房的房本上加了妻子的名字。然而,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和脾气的差异,沟通不足,家庭事务逐渐发生冲突。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庭起诉离婚。乔女士说,她丈夫多年来没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啃老生活。她支付了大部分日常开支和家庭开支。同时,她觉得丈夫不知道如何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他们已经抱怨很长时间了。
但在王先生看来,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的租金收入,但他的妻子更换工作更频繁,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他的妻子总是提到离婚,收拾东西回他母亲的家,家庭事务的大小由他的妻子决定,从不与他谈判。他的女儿一直在照顾他,他负责抚养费和家庭费用。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割和女儿监护权方面各有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处理一半。根据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她应该依法给予更多的分数,即她应该得到60%。同时,她要求命令女儿抚养她。
王先生说,他买房时不认识他的妻子。后来,当他申请房产证时,由于政策原因,他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所以他不得不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因此,他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他的女儿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他认为法院判给他女儿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婚后在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半。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西湖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处财产现已登记为双方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时,应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购房支付、税收支付等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
一审对房地产分割的判决如下: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王先生可分得约75%。乔女士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使一方全额投资买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方的礼物。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在双方不同意共同份额的情况下,应分割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这三处财产在婚后登记为共同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共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确表示,他给了乔女士一半的房子。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对三处财产的贡献,并考虑到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仍属于合理范畴,因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护。
上海专业的离婚律师提醒
许多人认为,既然他们以双方的名义登记或添加了配偶的名称,一半的房子应该属于他们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海专业的离婚律师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涉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是所有的平均分割。法院将根据房屋投资来源、婚姻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